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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徵科技今日發佈招股書稱將登陸深交所,擬發行不超過1,200萬股。中國網財經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元徵科技在2011年8月曾因涉嫌虛假廣告遭到消費者投訴維權,並且在報告期近三年內遭到海關、稅務局雙重處罰,已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相關規定。
2011年8月元徵科技遭到消費者投訴,稱該公司在《汽車維修技師》、《汽車維修與保養》上的“問鼎科技之巔,暢遊3G時代”的廣告涉嫌虛假,多處有實機不符。且在最新産品X-431 3G推廣過程中,使用不正當手段,誇大産品功能,甚至無中生有杜撰出新功能來欺騙消費者。以此達到打擊競爭對手,推廣自己産品的目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包括: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3、對産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元徵科技這則廣告已經違反了《廣告法》對於廣告真實性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實元徵科技涉嫌虛假廣告僅僅是冰山一角,2009年5月8日,元徵科技委託深圳市壹時通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皇崗海關申報進口冷媒加注機13台。經調查,該次申報進口的産品實際為冷媒回收加注機1台、冷媒瓶100個、方形刻度廣口瓶100個等,申報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符。據此,皇崗海關於2009年7月23日依據《中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對元徵科技處以罰款5萬元。
然後處罰才剛剛開始,2009年4月20日至2011年9月8日期間,深圳市福田區國家稅務局向元徵科技發出共計9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元徵科技丟失已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共計丟失2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處以人民幣4,600元的罰款。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而元徵科技從2009年到2011年期間有關海關、稅務的這兩項處罰就已經造成該公司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並涉嫌違規上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