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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7日審議資産評估法草案。草案規定,“涉及國有資産産權變動和公共利益,並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這一規定將有利於防範國有資産流失。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表示,一般來説,某資産是否需要評估,取決於資産所有者和資産交易雙方的意願。對於特定資産評估,如國有資産、涉及公共利益的資産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委託評估的,稱為法定評估。
對於法定評估,草案還特別規定,“應當依法採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烏日圖説,中國的資産評估行業由於缺乏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法律規範,再加上行業多頭管理、評估市場人為分割,多種行業標準和執業規範並存、行業監管薄弱,在國有産權交易、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領域出現了國有資産流失、交易價格顯失公平、資産所有者權益受損、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亟待制定專門的資産評估法律。
根據這部法律草案規定,當事人違反涉及國有資産評估相關條款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