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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留意到,每當一顆體育新星誕生,就被許多有心人看在眼裏,搶注名人商標更似成了一門“無本生意”。去年以來,網球運動員李娜在國際網壇上成功吹起“中國風”,其身價自然一漲再漲。
然而記者在國家商標網查詢發現,僅去年6、7月份,就有6個註冊“李娜”作為商標的申請,申請人分別來自香港、湖北、山東等各地,所申請的商標分類集中在體育用品和服裝類。
包括近期身價暴漲、被的華裔NBA球員林書豪,有媒體爆出其中文名早在兩年前已被江蘇無錫一家體育用品公司所註冊。雖然該公司姓虞的老闆解釋,當初註冊“林書豪”商標純屬一個帶有預判性質的商業行為,沒有惡意炒作等想法。
然而牟晉軍律師指出,商標惡意搶注是指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將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標或其它在先權利註冊為自己商標的行為。
他認為:“從該商人自稱註冊‘林書豪’商標是‘出於一個帶有預判性質的商業行為’來看,主觀上其註冊該商標似乎是以搭日後可能出名的林書豪的便車為目的,客觀上其對於‘林書豪’三個字又不具備任何在先權利。結合主客觀方面的因素來看,基本上可以認為這是一起惡意搶注。”
此外,牟晉軍表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而根據第41條的規定,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自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也就是説,如果這是一起惡意搶注,林書豪可以通過上述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該商人將該商標實際使用,將來也完全可能出現類似‘美國喬丹告中國喬丹’這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