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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人社部近日印發《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除血親關係和相關公務活動的回避外,規定還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來源:新京報)
從《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下稱:規定)中,清晰的向公眾傳遞出三大信號:公務員不能在成長地任市級正職的地域回避;夫妻、直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任職回避;考試錄用、稽查等公務活動的公務回避。這一規定對於當下公務員招考、公務員任用等亂象情況下,起到了規章性的約束作用。從這一角度來講,規定的印發出臺積極意義顯而易見。
在為規定叫好同時,亦應該看到,規定中具體內容對要達到的效果,仍不具嚴格意義上的管束作用,或者説有些條文的強制力還沒有達到一定火候。如,規定中對於地域回避這一條,“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在公務員不得在成長地擔任正職前面加了“一般”二字,顯然,這條規定對目前一些有此類現象的地市,仍留有相對較大餘地。
公眾的印象中,公職人員在成長地任正職是理所應當,也符合現實意義。這些人從小生長在這塊土地上,對成長在這塊土地上的一草一木,風土人情悉數皆知,這對於將來的政策制定,施政方針,社會治理都會有幫助,所以,對於一些人來講這是好事。然而,公務員在本地任正職長此以往,滋生腐敗就不可避免。這種現象的驅使下,才促成當下規定的出臺。
規定印發後能否完全湊效,這需要有關部門和有關公職人員的積極響應,同時還需要公務員監督機制的出臺與其配合才能使其更行之有效。當下,公務員在成長地任正職並非可怕到隱患層出的地步,防止權力聯姻才是目前以及未來很長階段約束公職人員濫用私權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