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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近日公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程序及標準。《行政執法依據》涉及商品房銷售、房産測繪、仲介服務、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等十項類別,共129項行政處罰事項。其中,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將由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補交差價款。
擅自預售商品房
可處銷售價款3%至10%罰款
涉及商品房銷售管理的行政處罰事項規定,在我市轄區內,房地産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執法監察隊可根據《陜西省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補辦許可證,並可處銷售價款3%至10%的罰款。
房地産開發企業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可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産開發企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可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騙購經適房
追回已購住房或補交差價款
涉及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處罰事項規定,開發企業違規將不準上市銷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執法監察隊根據《已購共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的,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補交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的差價款;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處5萬至10萬元罰款
涉及物業管理的行政處罰事項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執法監察隊根據《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招投標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物業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記者 朱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