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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遼寧省遼陽市城管暴力執法致人死亡案,20日上午在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法庭未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二審庭審中,公訴方、被告人和受害人三方意見不一,對於案件屬於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展開了激烈辯論。
2011年5月3日10時許,遼陽市宏偉區行政執法局3名城管隊員張松、劉義、鄭曉曦乘城管執法車在宏偉區龍源小區巡查時,發現13棟一戶居民正在屋外鋪設水泥地面。在制止過程中,40多歲的戶主周曉明質問為什麼不讓鋪設水泥地面,並伸手到車窗內打張松面部一下。三名城管隊員隨即下車與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廝打,在多人拉架無效的情況下,廝打行為誘使周曉明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遼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員查明,事發半年多以前,周曉明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正處於休養期,廝打期間其兒子周陽一邊拉架、一邊大喊:“別打我爸,他有心臟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對周曉明拳打腳踢。而且廝打一段時間後,兒子周陽用身體護住周曉明,後者撩開上衣給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術刀口。三名被告見狀停止毆打,退到麵包車旁。這之後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周曉明低頭衝向張松,張松用拳擊打周頭部,致其當場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據此,公訴人員認為三名城管隊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一審定性準確。
20日上午的庭審從上午9點開始,一直持續到12點多才結束。與一審開庭僅給受害人家屬發兩張旁聽證不同的是,此次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限制旁聽人員數量,該院三樓第二庭完全開放,連走廊裏也站了許多趕來的市民。庭審現場,三方辯論異常激烈。
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的三名被告人認為,他們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應為過失致人死亡,而且一審量刑過重。而受害人一方則認為,本案中張松的行為應為故意殺人,劉義、鄭曉曦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一審對張松、劉義、鄭曉曦的量刑畸輕。
對於上訴人提出受害人已經得到了國家賠償,其家屬應當諒解,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理的説法,受害人家屬的代理人,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耀剛予以反駁。他説,遼陽市相關部門既沒有向3名城管隊員追償國家賠償金,張松等人也沒有主動承擔賠償費用,這等於變相免除了他們的賠償責任。既然3名城管隊員已經在經濟上佔了很大便宜,如果再從量刑上獲得照顧,顯然是不公平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3名城管隊員均被以犯有故意傷害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主犯獲刑11年,二名從犯獲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