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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日前在廣州召開的全國推進構建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座談會上表示,今年全國將開始選擇試點城市,妥善處理好現存小産權房的問題。
對此,有網民認為,小産權房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式必須慎之又慎。要解決小産權房問題,政府需要明確界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空間,讓一些想投機取巧的人無空可鑽。
解決歷史問題不容易
署名“王偉業”的博文認為,中央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解決房地産泡沫問題。但這些政府措施都是針對所謂的大産權房。相對於此,在中國還有一個被稱之為“小産權房”的房地産問題存在。關於小産權房的界定,目前有很多的不明確,國土資源部的説法,“小産權房”就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包括在這些土地上開發並銷售的商品房。應該説,沒有取得國家房屋産權證的房屋都應該是小産權房。
署名“劉明剛”的博文認為,我國在處理小産權房事件上,還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以及執法歷程,小産權房是必須經過多方的關注和協調才能最終達成一致。而此次國土部明確要求,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等違法用地,不予確權登記。直接指向已建及在建並包括已售的小産權房,這樣的決策能夠帶來利益相關者的反應恐怕不亞於降價所引發的“退房潮”。
小産權房法律風險不可忽視
署名為“九翼蟲”的微博認為,小産權房無法辦理房産證就意味著有可能會血本無歸。若求心安,還得買商品房!署名“左雲天天”的博文認為,小産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小産權的房子買來住勉強可以,但是小産權的房子住戶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房子拆遷的話,沒有任何補償,因為是集體用地,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擁有權,小産權在交易中如果被騙也只能認栽。
署名“名不副實”的博文認為,不可置否的是,小産權房有著其自身最大的缺陷,即沒有合法産權,從而其産權的合法性是得不到保障,法律上的風險是不可忽視的。雖然小産權房市場可能短期內會得益於房地産調控政策的影響,但長遠來説,商品房市場價格進入調整階段,小産權房市場也將不可避免地進入調整階段。
試點政策應慎重
署名“劉明剛”的博文認為,種種留待解決的問題,的確可以説明小産權房的處理方式必須慎之又慎,況且針對的對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農民或者處於收入較低階層的購房人群,而且小産權房在我國行業發展初期對市場也形成了一定的補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短板,因此其處理方式應當循序漸進、分而治之,這些方法和思路沒有絕對的公平,只有相對的適合。而對於立法和體制完善層面的問題,則更是長遠需要解決的問題了。
署名為“盧建波”的博文認為,中國“小産權房”問題不能一拖再拖。首先一個原因是,“小産權房”問題遲早是要解決的,而久拖不決會生出更多的問題,從而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其次,把“小産權房”長期在合法與不合法之間遊移,對於商品房市場和社會都會産生不少的負面影響。再者,在土地財政受到影響的地區,早日著手解決“小産權房”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財政壓力。儘管可能作用不是太大,但緩解總比不緩解好。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儘快解決“小産權房”問題,也可以讓擁有“小産權房”者早日解除後顧之憂。總而言之,筆者認為國家在強力而堅定地推行房價調控政策之前提下,理應早日妥善地解決好“小産權房”問題。
記者從國土資源部了解到,在近日召開的全國推進構建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座談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全國將開始選擇試點城市,妥善處理好現存小産權房的問題。
國家土地執法監察局局長李建勤表示,小産權房是指集體土地上建的房子,賣給非本經濟村組織成員。比如,農民宅基地拆除後蓋成商品房,城裏的市民去購房,就是小産權房。國家明確規定城裏居民不可買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買小産權房。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但凡是小産權房不允許登記,不受法律保護。
去年,國務院已經成立了小産權房清理小組,清理小組由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下一步,國家將按照積極穩妥原則,清理小産權房。
李建勤表示,將組織研究選擇試點城市,在試點基礎上總結完善政策,妥善處理好現存小産權房,“今年會抓緊試點工作,目前還沒有完整統計全國小産權房的數據”。(記者孫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