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資訊(不合) >

倪曄:iPad商標侵權案的法律猜想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最近一段時間,蘋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圍繞IPAD商標展開了一系列攻防戰。作為一個商標從業人員,這次糾紛的局外人,筆者想談談個人對這一事件的法律前景的看法。

  判定商標侵權的成立,至少需要兩方面的事實依據:首先商標權必須合法有效,然後才能討論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商標權是否合法有效,有着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商標權的歸屬。

  蘋果公司已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商標權歸蘋果公司所有。此案現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因為看不到商標轉讓合同以及授權委託書等原始證據,對此案的判決結果不敢妄加猜測,還是等着看判決書吧。

  但需要説明的一點是,這並不是商標侵權訴訟,這個案子即使蘋果敗訴,也不表示蘋果侵犯了深圳唯冠的商標權,而只是説這個商標權被判歸深圳唯冠所有。

  二是該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

  在中國《商標法》中,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可以有多種理由。但從目前了解的事實來看,比較“靠譜”的理由只有一項,即按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以撤銷。

  從中國商標網上看到的信息是,目前深圳唯冠較早的一項iPad註冊商標已處於“三年不使用撤銷”待審狀態。受理此項撤銷申請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銷申請的受理日期是2010年2月9日。雖然一個“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兩年未作出裁定也屬正常,但考慮到這個案件的重要性,似乎商標局可以考慮儘快作出一個裁定。

  如果裁定結果對深圳唯冠不利,那麼所有針對蘋果公司的侵權指控就都無法成立。

  假設深圳唯冠得到了一個有利的裁定,即商標權得以維持,深圳唯冠針對蘋果公司的商標侵權的指控是否可以成立呢?

  現行《商標法》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從這個條文來看,似乎構成商標侵權是明顯的。另外,在中國,商標權原則上是基於註冊,而非基於使用而産生的,所以,在判斷侵權時,通常並不將被控侵權的産品與商標權人的産品做比對,而是將被控侵權的産品與商標註冊證做比對,這同樣對蘋果公司不利。

  但也有人指出,商標侵權的構成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在本案中,由於蘋果公司的iPad産品知名度很高,所以消費者不會將蘋果公司的産品誤認為是深圳唯冠的産品,所以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因此不構成侵權。

  這個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但仍有兩個問題需注意:

  一、蘋果公司的iPad商標與深圳唯冠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還是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産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6點中有如下表述:“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也就是説,如果被判定註冊商標相同,則是否構成混淆不在考慮範圍內。

  二、是否存在“反向混淆”的問題?

  所謂“反向混淆”,適用到這個案子裏面,可以簡單地表述為:雖然消費者不會將蘋果公司的産品誤認為是深圳唯冠的産品,但卻會將深圳唯冠的産品誤認為是蘋果公司的産品。

  “反向混淆”的概念在美國被普遍接受,在中國的商標法律法規中卻並沒有類似規定。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藍色風暴”一案所作的判決似乎説明,“反向混淆”的概念對中國法院來説也是可以接受的。

  那麼,基於上述的理由,是否可以認為法院必定會判決蘋果公司的iPad産品構成商標侵權呢?個人認為可能性較大。

  當然,首先市場上得有深圳唯冠的iPad産品存在,如果不存在,“反向混淆”的概念也就不適用。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法院判定侵權成立,深圳唯冠可能得到什麼樣的法律救濟?

  在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人可以得到的法律救濟主要有兩種: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

  一旦判定侵權成立,那麼停止侵權就是必然的結果。這就意味着,iPad産品全部退出中國市場。

  那麼,深圳唯冠能得到多少經濟賠償呢?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産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點,決定賠償金額的關鍵在於深圳唯冠是否實際使用iPad商標,而且,個人認為,由於深圳唯冠只能追訴蘋果公司近兩年的侵權行為,因此深圳唯冠需要證明在最近的兩年內曾實際使用iPad商標。否則,最多也就能拿回點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做個大膽的猜測,蘋果、唯冠雙方可能都不想要一個判決。最終的解決方案是唯冠把商標作價賣給蘋果。

  (作者單位: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熱詞:

  • 唯冠
  • iPad
  • 蘋果公司
  • 商標民事糾紛
  • 法律救濟
  • 商標註冊人
  • 商標註冊證
  • 商標法
  • 商標轉讓
  • 商標侵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