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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一個多月的新保時捷轎車在高速路撞上護欄被破相,産生修車費用30余萬元。保險公司以車主是臨時牌照拒絕賠償,車主起訴。記者昨日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保時捷車主39萬餘元。
24歲的李先生於2010年初購買了一輛價值百萬元的保時捷轎車。 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為其購買的保時捷牌cayman車輛,向平安財産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交強險等。2010年5月5日18時,李先生駕駛該車輛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駛至沈海高速南行線88.6公里時,撞護欄導致單方事故,車輛損失30余萬元,李先生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並對保險車輛進行了修理,後保險公司以臨時牌照不應出京為由拒絕理賠。李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442213元(包括車輛修理費58000元,車輛零配件費用329836元,評估費4000元,路産損失4080元,拆解費46297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依照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李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範圍內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據此判決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營業部賠付李先生車輛損失38.7萬元,三者險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