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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利用包銷抑制三高發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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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市公司公開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方式中,由主承銷商包銷餘額的並不罕見,但在新股發行中出現承銷商包銷的卻不多見。中國交建(601800)的聯席主承銷商包銷現象,是A股自2005年實施IPO詢價制度以來首次出現的“特例”。

  IPO市場化改革之後,新股“三高”發行之所以大行其道,除了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發行人包裝粉飾之外,主承銷商(保薦人)的大肆鼓吹亦是不可忽視的因素。由於主承銷商不參與新股配售,再高的價格也由其他投資者承擔風險;由於發行價格越高,主承銷商獲取的承銷費用就越多,導致主承銷商在新股推介、路演過程中,為達到高價發行的目的,想方設法地誤導投資者,從而令新股發行市盈率高高在上。而包銷則將主承銷商的利益與新股發行價格、網下獲配機構和網上中簽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

  中國交建出現的主承銷商包銷現象,為抑制新股“三高”發行提供了新的思路。郭樹清就任證監會主席以後力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前段時間,在以何種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問題上,市場也在改良式荷蘭拍賣制與美國式招標法上爭論不休。但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這意味著在A股市場實施“價高者得”的美國式招標法還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同股同價發行才更符合當前的現實。

  在此背景下,新股發行中採用主承銷商包銷制就顯得非常有必要。對於發行制度如何改革,市場中不乏提升網下配售比例的呼聲。筆者建議,將提升比例的部分由主承銷商包銷,並將其鎖定期提高至6個月或以上。如此,一來可讓承銷商的利益與新股發行價格緊密挂鉤,二來可以打擊承銷商誤導詢價機構報高價的衝動。當然,改變新股“三高”發行的格局,僅僅推出承銷商包銷的措施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從多方面入手進行改革,才能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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