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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飯店經理張某酒後駕駛奧迪車,將在昌平區政府門口人行橫道上過馬路的72歲老人撞傷,後又與一輛夏利轎車相撞。不幸的是,老人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記者今天獲悉,昌平區檢察院以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為由,將其批准逮捕。
28歲的張某是北京順義人,出事前是昌平區某飯店的經理。2011年12月2日14時59分許,張某飲酒後駕駛奧迪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昌平區政府門口時,將在人行橫道內由南向北過馬路的行人王老太太撞傷,後奧迪車的左前部又與由北向東左轉彎的夏利轎車相撞。王老太太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後交警對張某體內的酒精含量進行檢驗,酒精檢驗報告結論為:張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其含量高達291.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據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張某于當天中午和幾個朋友在一起吃飯喝酒,期間張某喝了兩杯白酒和幾瓶啤酒。吃完飯後,張某駕駛奧迪車準備回順義,但由於喝完酒後處於迷迷糊糊、似醒非醒的狀態,才出現了車子把行人撞飛的慘劇。發生事故後,因為喝多了,撞人後也沒有採取緊急制動措施而是繼續駕駛,於是又與夏利轎車發生了碰撞。雖然轎車與行人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無法確定,但據區政府門前的監控錄像測算,張某當時行駛速度為50至60公里/小時。
檢察官表示,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未按規定停車讓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停車讓行,是發生事故的全部原因,才最終導致一人死亡、兩車損壞的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應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