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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須通渠道嚴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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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荃

  記者萬荃有業內專家指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將會對保證今年經濟增長起到重要作用。為此應該疏通渠道,創造工具,讓民間資本能夠合理合法地進入金融領域。

  進一步放開民間資本是大勢所趨

  民間資本投資是保持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重要保證。事實上,近幾年中央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問題可謂高度重視,態度堅決,已多次下發文件鼓勵民間資本發展。從2005年國務院簽發的“非公36條”到2010年5月份國務院再次簽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新36條”,均被業內認為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的里程碑式的政策。《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鼓勵擴大民間投資,放寬市場準入,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

  可以説,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不僅有利於資源合理配置,也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有專家認為,目前國內外尤其是歐美經濟形勢不容樂觀,我國的經濟增速必然要放緩。因此,為了拉動經濟增長,進一步放開對民間資本的進入也是大勢所趨。不依靠民間投資,今年“穩中求進”的目標將會很難。溫家寶表示,如何應對今年的經濟困難,有兩個途徑非常重要:一是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二是放活民間資本,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這條路非常寬廣,潛力巨大。這方面如果沒有很大的魄力,就不能很好地破解當前的難題。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益處良多

  有市場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由於我國金融市場投資渠道較為缺乏,居民可選擇的投資品種不多,嚴重制約了民間資本作用的發揮。允許民間資本投資金融領域,一方面可以使大量民間儲蓄資金完成向民間資本甚至金融資本的轉化,在增加民間投資收益的同時,發揮金融資本的杠桿作用,集聚社會財富為經濟發展服務。另一方面可以吸引社會上大量的民間閒散遊資,有利於引導民間資本從虛擬經濟向實體經濟流動,避免民間資本集中在樓市、股市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場炒作,影響經濟正常發展。

  允許民間資本投資金融領域,也是緩解社會資金供需脫節的措施之一。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信貸市場要發展,既需要發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眾金融機構,也需要發展不吸收公眾存款的非公眾金融機構。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等非公眾金融機構,給民間資金一條合法進入金融領域的通道,是推動實現投資人、籌資人順利對接的渠道之一。

  允許民間資本投資金融領域,特別是放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限制,能彌補此前我國縣域金融機構撤並後縣域金融服務的缺失。與此同時,村鎮銀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機構對本地中小企業和農民信息的了解具有比較優勢,有的機構還是專門為緩解小型企業和農村地區融資難而設立的,註定其主要業務對像是中小企業和農村,因而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緩解中小企業和農民等弱勢群體的融資難問題。

  疏通渠道和加強監管是前提條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主任楊濤表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性投資領域,首先要疏通民間間接融資渠道。這就要加快銀行體系的改革,如繼續推進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改革,還有在社區銀行領域加快創新,因為這些零售金融機構將有效吸收民間資本,並且對中小民營企業提供更好地支持,從而促使民間資本實現良性循環。與此同時,還要疏通民間直接融資渠道。民間直接融資,往往與私人自發的金融創新活動結合在一起,也是金融改革深化的核心動力。私募基金走向陽光已指日可待,其他如債券、産權交易市場等也應進一步開放。通過引導支持民間直接金融創新,可以使大量過剩的民間資金更易找到用武之地。

  另有業內專家建議,應按照“寬進入、嚴監管”的原則,放開民間資本設立小微型金融機構和農村合作互助社的限制,以及這類金融機構信貸模式創新的限制。在興辦金融機構方面,民間資本可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通過興辦這些微型金融機構來跨越當前金融業所面臨的“軟門檻”並獲取金融牌照,在逐漸發展壯大過程中不斷扶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監管方面,制定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單一法或實施細則,明確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比例要求、進入方式、價值取向、業務範圍、放貸資金來源,明確監管要求、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求,以專門的法律嚴格規範放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同時,密切監控分析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流向。完善統計監測制度,及時掌握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出資、佔股情況,統計和分析民間資本參股或設立金融機構的信貸情況,把握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發展狀況和趨勢。加強各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實現信息的綜合利用,提高金融宏觀調控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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