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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保監局調研發現,壽險銷售誤導主要有六種常見形式對消費者權益危害較大:
一是産品界定模糊化。故意混淆保險與儲蓄的區別,把保險産品等同於儲蓄或大額存單向客戶進行推銷,矇騙保險消費者;
二是收益誇大化。片面與銀行儲蓄或理財産品進行比較,誇大保險産品收益回報率,欺詐保險消費者;
三是年限縮短化。把十年期等長期産品當成三年期五年期等短期産品進行銷售,客戶到期難以獲得預期收益,且容易産生退保糾紛;
四是保障誇大化。脫離保險産品條款規定,向消費者銷售産品時,故意誇大保險責任和保險保障範圍,甚至無所不保、無所不賠;
五是承諾兒戲化。對客戶進行不實承諾,一旦産品到期,則無法兌現承諾,客戶自身權益較難得到有效保障;
六是風險隱瞞化。對客戶故意隱瞞産品收益的不確定性和免責條款等風險,片面宣傳産品的高預期收益回報,引誘客戶購買産品,造成銷售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