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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7日訊 日前中國保監會下發2012年第三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費用列支不真實;通過登出保單衝減應收保費;理賠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不嚴格等行為遭罰,公司總計被罰61萬元。此外,兩名當事人也均被罰款1萬元。
據悉,2010年11月16日至12月27日,中國保監會對天安保險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的業務期間以2010年1-3季度為主。通過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費用列支不真實
經查,2010年1-9月,天安保險通過工資科目變相支付手續費以及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的行為,在各分支機構長期普遍存在而未得到糾正。表現為:一是在工資科目下,通過虛列業務績效工資的方式,套取資金用於支付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二是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下,通過虛列人員、虛增人員績效等方式,套取勞務和派遣人員費用用於其他用途;三是直接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下列支手續費;四是以“出單費”、“風險管控基金”等名義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用以衝減對應保單的應收保費;五是虛列諮詢費、會議費等用於其他用途。
(二)通過登出保單衝減應收保費
2010年1-9月,公司以客戶拒交保險費等為理由,共計登出保險責任期內的保單33筆,直接沖銷應收保費218051.98元。
(三)理賠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不嚴格
一是理賠系統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理賠管控流程不完善;二是理賠費用列支真實性管控不力;三是案件登出恢復或結案重開管理和控制不嚴格;四是已報告未立案的問題較為突出;五是理賠權限分離設置的控制不完善,未做到適當的崗位和權限的分離與制衡;六是理賠考核不完善、執行不力,理賠質量差。
保監會表示。費用列支不真實的行為,導致財務報告、報表等未如實記錄業務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決定給予天安保險罰款30萬元。
通過登出保單衝減應收保費的行為,導致財務報告、報表等未如實記錄業務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決定給予天安保險罰款30萬元。
理賠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不嚴格的問題,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決定給予天安保險罰款1萬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保監罰〔20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