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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被免董秘:律師未出席免職會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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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 (2月14日),上海金陵(600621,收盤價4.66元)被罷免董秘陳炳良在網絡上再次召開新聞發佈會,就13日晚間上海金陵發出罷免其職務的公告繼續質疑。他認為除該公告有實體違法、自己被無故解聘外,還指稱出具法律意見書證明臨時董事會合法性的兩名律師並未參加12日當日會議。

  昨日,陳炳良再次強調解除其職務存在實體違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8年修訂)》第3.2.9條規定,“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説明原因並公告。”同時,上海金陵解除其職務也不屬於上述規則中3.2.10條解聘董秘情形。

  就此,昨日江蘇創盈律師律所主任涂勇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因“工作原因”解除董秘職務行為確不屬於上海交所規則中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他坦陳,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董秘任免方面的硬性規定,除法定解除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仍可解除董秘職務,屬經營自主權,但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

  陳炳良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公告還存在著其他諸多問題。

  據陳炳良昨日向記者提供的上海某律師事務所2月13日出具的有關上海金陵臨時董事會的法律意見書中寫道:“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臨時會議(2012-1)的召集、召開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上市規則》、《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但他表示,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兩位律師並未參加12日當日的臨時董事會議,卻用法律意見書的形式來證明臨時董事會的合法性,令人質疑。涂勇律師也對記者表示,按照證監會規定,如果律師未出席董事會,是不可以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另一位律師也表達了相同觀點。此外,陳炳良還提出,該公告沒有備查文件欄目,且公告未經尚在履職的董事會秘書籤字同意就披露。

  陳炳良昨日還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一步指出,上海金陵實際控制人儀電控股公司治理也存在一定問題,他指出,該集團旗下四個公司董事會及高管大都皆為“儀電係”掌控。記者了解到,儀電控股旗下有四大上市公司:上海金陵、廣電電子(600602,收盤價4.72元)、飛樂股份(600654,收盤價5.05元)、飛樂音響(600651,收盤價7.64元)的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確大都具有“儀電係”身份,且佔據投票決定權優勢,而儀電控股黨委副書記田原僅一人就兼任三家上市公司監事會主席一職(以上人員任職情況係根據4家公司2011年半年報整理)。

  對於陳炳良提到的上述問題,記者致電上海金陵和儀電控股進行詢問,但相關人士皆以“領導不在”、“不清楚”為由,未進行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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