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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已經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
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不斷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引導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現結合蕪湖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體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遵循“保障性住房優先發展、商品房開發合理佈局、基礎配套設施超前謀劃”原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組團式發展,強力推進産業新城建設,逐步形成“以産業新城為載體、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資(集團)公司為融資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標單列和政府性投資補助為保障”的發展思路,對各産業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項目,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明確項目地塊、規模、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強力推進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項目按時開工。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5.2萬套、廉租住房0.91萬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萬套,完成棚戶區改造0.82萬戶,完成農村危房改造0.23萬戶。
(二)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約節約的要求,科學確定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和出讓規模,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首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體系。多渠道籌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舊房改造並舉的多層次、寬領域住房保障體系。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統籌資金、統籌使用、統籌管理。積極探索和完善誠信保證、承諾、擔保等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嚴格準入與退出機制,確保配租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切實加強租後管理,嚴格租賃合同,落實管理主體。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查處。
(四)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保障性住房覆蓋範圍逐步擴大到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加強市場調控,保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五)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區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同比漲幅控制在當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內。
(六)營造信貸和融資的良好環境,鼓勵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繼續落實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利率優惠政策。同時,各商業銀行要對違反我市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土地閒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停止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和貸款展期。
進一步加強房地産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預徵管理,依法適時調整預徵率。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稅務部門,進行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繳納情況的重點稽查。
(七)從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八)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開發項目按期開工、竣工。各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必須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中的開發時序約定,凡因開發企業原因未按合同約定開工且超過3個月、未完成年度開發量或達到預售條件未預售的,一律轉為現房銷售。
對延期開發的企業進行約談,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處罰,並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九)按時收繳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市國土局、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地塊所在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負責清繳;因開發企業原因逾期未繳納的,按合同約定追繳滯納金,並對欠繳土地出讓金或滯納金的開發企業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逾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根據約定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扣繳(每次不少於預售資金額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實行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宜居投資(集團)公司負責制;對穩定房價實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制,市住建委、監察局、國土局、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約談、考評、問責機制,加強對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將上述工作納入縣區、相關開發區和部門年度目標考核。
各縣區政府、相關開發區、市直部門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從而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保障市場有效供給
(十一)合理調節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房地産開發地塊規劃功能和用地強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符合房屋徵收條件的項目,要加快房屋徵收工作進度,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保證住宅項目用地出讓後按時開發投資建設。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應全部實行“凈地”出讓。
(十三)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實行建設行政規費、政府性資金(基金)等費用延緩徵收。市財政局會同市城鄉規劃局、國土局、住建委等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建設期限對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審核,符合合同約定的開發項目,其在報建環節應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有線電視數字化建設專項資金、煤氣入戶安裝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環節徵收;對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序進度開竣工的項目,其後期項目上述費用連同前期推遲繳納的上述費用立即徵收,並且其他後續項目上述費用一律在報建環節徵收,否則,停止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或停止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並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十四)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生態、節能和中小戶型普通住房。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嚴格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其建設規費、政府性資金(基金)等費用延緩至辦理初始登記時繳納:
1.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戶型佔總套數50%及以上;
2.達到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住宅;
3.住宅小區全部使用太陽能或地(水)源熱泵;
4.全裝修住宅佔總套數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讓土地開發進度。房地産開發企業按合同約定開工日期滿1年未動工建設或雖開工但自開工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面積不足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按閒置土地處置,徵收相當於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引導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十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蕪湖市區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見發佈之日起執行),在辦理産權登記時,財政部門給予所納契稅100%的補助。對購買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財政部門再給予50元/平方米購房補貼;對購買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財政部門再給予150元/平方米購房補貼。
(十七)鼓勵實用和專業人才在蕪湖就業創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下列人員在蕪湖市區購買自住商品住房,在辦理産權登記時,財政部門給予所納契稅100%補助。對購買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標準給予再補貼: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含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的購房人,財政部門再按所購房屋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購房補貼;具有碩士學位研究生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含高級技師資格)的購房人,財政部門再按所購房屋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補貼;具有博士學位研究生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購房人,財政部門再按所購房屋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補貼。
(十八)外地人員在蕪湖市區購買商品房,人均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憑《房屋所有權證》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戶口遷入;外地人員在蕪湖市區購買45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通過在房屋産權登記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辦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入。
(十九)規範已享受補助的房産轉讓。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見相關財政補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産權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否則退回已享受的財政契稅補助和購房補貼。
(二十)規範購房補助、補貼政策適用時限。符合第十六、十七條款的購房人購買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復享受財政補助、補貼政策,並在房屋産權登記部門備案,其産權登記和享受財政補助、補貼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購買的商品住房由購房人選擇按蕪政〔2011〕56號文件或按本文件規定執行,但不得重復享受財政補助、補貼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其産權登記和享受財政補助、補貼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14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遷安置商品房、拆遷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換等交易類型,以及購買定向銷售房、單位集資建房、購買部分産權或部分贈與、部分繼承及同一戶口簿內家庭成員之間房屋産權轉讓等交易行為,不享受本文件規定的財政補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和改善職工住房的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擴面提率;對因房屋徵收造成住房公積金二次貸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五、強化服務管理,規範住房市場行為
(二十二)切實做好跟蹤服務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要協調解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房地産項目開發協調服務領導小組實行定期調度制度,積極幫助房地産開發企業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供水、供氣、供電、消防、人防等基礎設施配套工作,促進房地産項目早開工、早建設、早使用,切實改善服務環境。市國土局、城鄉規劃局、住建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會同項目所在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加強對土地供應、規劃審批和施工許可後的跟蹤服務和監管,督促房地産開發企業依法依約投資建設,增加市場供應量,改善市場供求關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住房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二十三)規範收費行為、創新審批機制。規範收費科目,建立收費明白卡制度;建立健全集中辦公、並聯審批、缺席默認、限時審結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審批項目,創建一流的審批服務機制。
(二十四)完善房地産市場預警機制。加強對房地産行業發展的研究和市場走勢分析,完善房地産統計、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産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檔案、質量保證體系以及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促進房地産開發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二十五)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切實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每次不少於2萬平方米、對形象進度已達到預售條件而開發企業不申報預售的項目以及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開發建設的項目一律轉為現房銷售的規定。推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二手房網上簽約及交易資金監管,進一步規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行為,完善落實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明碼標價、“一價清”及備案制度。已經批准預售的商品住房成交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
各職能部門要加大房地産交易市場監管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欠繳出讓金、土地閒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散佈虛假信息、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繼續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對欠繳出讓金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要暫停其新購置土地,各商業銀行停止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和貸款延期。
(二十六)積極引導開發企業注重住宅品質的提升,加強房地産開發質量、安全和環境配套的監管,讓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
六、本意見執行時間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建委、財政局負責解釋。此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市各相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相應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