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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報訊(記者 朱長河 通訊員 黃潔)依照法律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能為自己買賣股票。為規避法律,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寶安營業部員工羅某借用他人賬戶炒股,不料1.57萬元本金被“黑”。羅某提起訴訟狀告陳某偉追索這筆錢。近日,寶安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不當得利判令陳某偉歸還1.57萬元,並承擔相關費用。
據介紹,原告羅某從事證券業務,係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寶安營業部的營銷型員工。去年3月11日,原告與被告陳某偉口頭達成協定,以被告的名義在國海證券深圳寶安營業部開立了一個股票賬戶,並在農業銀行尚都支行開立新卡(卡號為6228480120544382217)辦理了三方存管業務。陳某偉將此賬戶密碼和銀行卡一起交給羅某,由羅某自己存入資金操作炒股。為此,羅某當面給了陳某偉一定的費用。
羅某拿到銀行卡後,立即修改了密碼,他以為會比較安全,因此疏于防範。3月14日上午9點多,羅某在農行尚都支行ATM機上將15700元現金分兩次(一次7300元,一次8400元)存入卡中,準備買賣股票。存完錢後卡就被吞。羅某立即找在場的保安和銀行工作人員協助取卡,經調查,發現此卡已被口頭挂失。
羅某當即給陳某偉打電話,陳拒絕接聽。當天中午12點左右,羅某又去銀行查詢此卡狀態,發覺此卡連同密碼一起被陳某偉書面挂失。根據規定,密碼挂失需要3天以後才能補辦新卡。為保障資金安全,羅某立即向法院申請了財産保全。之後,羅某多次聯絡陳,陳始終沒有露面,只在QQ聊天裏答應7天后一起去銀行辦理返還手續。
3月21日,羅某約陳去銀行,但陳避而不見,此後一直聯絡不上。羅某經調查,陳某偉曾以相同手段成功詐取過他人錢財。因涉案金額不大,當事人沒有通過法律追究。羅某為追回款項,最終選擇向寶安區法院起訴。
經傳票傳喚,陳某偉沒有到庭應訴,法院作了缺席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存入被告銀行賬戶15700元的事實,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判決被告應當在3日內向原告返還1.57萬元。案件受理費192元、訴訟保全費177元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