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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對特殊資金應有話語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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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國資委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對不屬於中央企業所有但由企業代管的各項特殊資金(資産)的管理。這是國資委首次對央企特殊資金的管理提出規範要求。

  國資委何以對央企特殊資金的管理提出規範要求?這是因為,國資委在近年來對“小金庫”的治理中發現,上述資金管理存在隱患,因此專門發文加強管理。實際上,國資委在發出上述通知同時,也下發了防治“小金庫”的若干規定。特殊資金管理不到位,很容易變身成為企業“小金庫”,但其流弊不止於此。由相關通知可見,或有個別央企將特殊資金挪作他用,甚至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等高風險領域。

  可見,國資委要求加強特殊資金管理,一者在於進一步防治“小金庫”,二者在於規範管理特殊資金,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從資金類目來看,其規模不在小數,一旦被挪作他用,或者用於高風險投資活動,很容易引發財務問題,進而傷害職工利益。從道理上來講,央企屬於國資委監管,而特殊資金雖不屬於央企所有但由企業代管,國資委有這個職權,也有責任對其作出管理規範。

  但也要看到,既然特殊資金乃企業職工所有或共有的資金,這些資金該如何使用,企業職工應當更有“話事權”才對。例如職工互助基金,這是由職工自願交納互助金而設立的群眾性專項基金。這些錢用到哪,原則上應獲得職工認可,退一步講也應提高透明度,定期進行公示。又如企業年金,這是企業職工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相關規定也指出應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企業年金方案還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見,這錢並不是企業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

  就此而論,規範央企特殊資金,拿出管理規定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日常運作中還應強化資金所有人的主體權益,建立和理順相關機制,讓企業職工在遵循法規基礎上,擁有自主權和決定權。

  摘編自《廣州日報》2月11日文/魏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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