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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決定金融、金融反作用經濟。鄧小平同志曾精闢地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著棋活,全盤皆活。由於義烏市場經濟發達,義烏的金融業也十分發達,包括非正規的民間金融也相當活躍。截至2010年9月末,義烏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餘額為1223.07億元,這個規模在國內縣級市罕見。當然,還應看到,義烏市游離于體制外的非正規民間借貸金額亦十分巨大,但究竟有多少,目前尚無統計。
當前,義烏市正在認真貫徹2011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並按照國際貿易綜合試點改革城市“先行先試”的要求,鼓勵、規範民間金融發展,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的試點,探索組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義烏金融資産交易所。與此同時,還必須看到,利息過高的高利貸係“偽信用”,它的存在和發展對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十分不利。
我們知道,信用一詞,本質上屬於經濟範疇。在商品市場上,主要表現為“賒銷”,即先拿貨後給錢;在貨幣市場上,主要表現為“借貸”行為,“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就是這個道理。我們認為:信用就是在遵循自然規律、國際公約、國內法律基礎上的一種履約行為。可以理解為“三不”,即不違反自然規律,不違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不違反承諾或契約的經濟活動,因此,信用是有真偽之分的。美國科幻片《阿凡達》就是警示人類不要太貪婪,高科技不能戰勝自然力量,要和潘多拉星球和諧相處是真諦。同樣,各種違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的所謂“信用行為”亦是偽信用的。
由此可見,高利貸應屬於典型的偽信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今死灰復燃,且似有愈演愈烈之勢,已引起了政府高層的重視,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與取締。
眾所週知,資本是創造財富的要素之一,合理合法地收取利息已成共識,天經地義。但大大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皇帝漢謨拉比的一部法典中就規定:貸谷的利息為本金的1/3,貸銀的利息為本金的1/5。在中國古代,曾認為月息3分(3%,30‰)是“公道”的水平。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商業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其中規定,超過4倍的即界定為高利貸,超過4倍部分的利息將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高利貸帶有強烈的剝削特點,各國政府,包括中國古代的歷朝都對高利貸深惡痛絕,反高利貸甚至也成為一些宗教組織的重要主張。如今,少數地區高利貸盛行,比如江蘇宿遷泗洪“世華達菲”案、鄂爾多斯市中富房地産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殺身亡案、溫州老闆出逃案等,已使更多人認識到了高利貸的危害。
有鋻於此,為促進義烏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呼籲:有關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打破金融過度壟斷之現狀,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鼓勵民間興辦草根金融。通過“開正門、堵邪門”,給民間非正規金融以合法身份,讓地下錢莊陽光化。這樣便能增加資金供給的主體和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經濟運行的效率,使利率市場趨於合理,促進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成長,實現義烏商品經濟和信用經濟的同步發展。(北大中國信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