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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加強央企資金監控 不得返還稅費形成小金庫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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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8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國資委網站獲悉,國務院國資委8日發佈《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 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要求央企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規定》要求,企業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等工作中獲得手續費收入以及“趕工費”、剝離資産形成的收益、廢舊物資處置及綜合利用收入等要及時納入核算,不得單獨留存形成新的“小金庫”。

  《若干規定》共十條,明確了績效薪酬分配、工程項目“趕工費”收入、代扣代繳稅收手續費收入、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會議費開支、輔助經營實體及其收益管理、廢舊物資處置、現金和備用金管理等八類業務的管理要求和財務處理方式。

  《規定》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強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的收支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資金來源必須合法、規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要求,不得隨意擴大資金來源渠道或提高標準。

  《規定》要求,基層單位績效薪酬(獎金)分配可採取基層單位制訂分配方案、勞資管理部門審核、財務部門依據明細表直接發放至職工個人的方式操作,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績效薪酬(獎金)分配情況的監督,不得單獨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項目業主以“趕工費”等名義支付施工單位的各類獎勵、補貼,是施工單位工程收入的組成部分,要統一納入施工單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個人、其他單位名義單獨留存或直接用於發放職工獎勵、福利等。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工作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手續費收入,應當納入企業收入統一核算,不得以往來款挂賬方式自行列支,或賬外存放、單獨處理。

  《規定》還要求,央企應當加強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明確管理責任和授權權限,細化資産管理業務流程,跟蹤剝離資産變動及收益狀況,確保剝離資産出租、出借、處置、清理及投資等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對所形成的資産收益應當按規定納入企業法定賬簿核算。

  央企進一步強化各類會議費管理,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頻次,壓縮不必要的會議開支,嚴禁虛構會議名目預存會議費或挪作他用。

  對於所屬報刊雜誌、職工食堂、物業公司等各類輔助經營實體,以及內部設立的協會、學會(分會)等各類社會團體的資産財務管理也要加強,定期開展資産盤點,不得賬外留存任何資金和資産。

  此外,加強管理各類廢舊物資清收處置以及現金、備用金管理,廢舊物資處置及綜合利用收入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法定賬簿核算,不得賬外留存或直接坐支。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收取現金的業務,應當明確現金入賬期限和管理責任,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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