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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保險新規:不承認工傷 單位須舉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2: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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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承認工傷 單位須舉證

  舉證責任倒置 勞動者更有保障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相關8個配套文件于近期頒布實施,新規定就舉證責任、受理期限、指定管轄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使得工傷認定大大提速。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結合具體案例,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解讀。

  單位不認工傷須舉證

  小王是某建築公司民工,在施工現場從腳手架上跌落,導致全身多處骨折,住院3個月,支付醫藥費5萬餘元。病情穩定後,小王家屬找到建築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建築公司沒有為小王繳納工傷保險,否認小王係工傷,只同意支付1萬元的一次性補償,並稱若小王不同意就一直拖下去。鉅額的醫療費支出以及遲遲無法認定工傷,讓小王及其家屬一時陷入困境。

  ■法官釋法

  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張江洲表示,新規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條款明確了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倒置,有利於加強工傷勞動者一方的舉證能力,縮短工傷認定週期。

  認定不怕單位拖延

  2011年6月,小何在工作期間因機械故障將手臂碾傷。小何要求某機械廠申報工傷,某機械廠以生産線外包為由,否認與小何直接存在勞動關係。2011年9月,小何以確認勞動關係為由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在2011年12月作出確認勞動關係的裁決後,某機械廠不服又起訴至法院,小何非常擔心機械廠的不斷拖延會導致其超出一年的工傷申請期限。

  ■法官釋法

  關於工傷認定的時限,新規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的時限仍為一年,但如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影響認定的,應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這一規定直接杜絕了部分用人單位妄圖通過“拖字訣”將工傷認定申請拖出時效期的情況。

  避免行政部門推諉

  小蘇所在的快遞公司註冊在本市甲區,但實際經營地在乙區,而小蘇的投遞工作和社保繳費均在丙區。2011年11月,小蘇在工作期間因路滑從電動車上摔下導致胯骨受傷。小蘇先向甲區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甲區勞動部門認為小蘇所在的快遞公司在乙區實際經營,應由乙區受理工傷申請,故移送至乙區。乙區勞動部門告知小蘇,因其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社保繳費均在丙區,故應由丙區勞動部門受理。小何擔心自己的申請又要被移送。

  ■法官釋法

  針對上述工傷認定的管轄問題,新規首次規定了指定管轄制度。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避免推諉,規定明確要求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果認為工傷認定申請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及時報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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