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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課間互扔石子玩耍。不料,蘇元被同學張霖扔來的小石子擊中眼鏡,眼鏡碎片彈入右眼導致角膜穿孔。由於學校對土石堆沒有採用警示圍欄圈圍,未儘管理之責,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擔責50%。
同學互耍釀後果
蘇元和張霖都已14歲,在閔行一中學讀書,兩人是同班同學。2010年11月22日中午,兩人和同學沈揚一起散步至校內體育辦公室邊上的土石堆時,拾起石子相互扔了起來。張霖站在土石堆上,向蘇元扔去小石子,不偏不倚擊中蘇元的眼鏡,眼鏡碎片彈進蘇元的右眼。經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救治,診斷結論為,右眼角膜穿孔傷,手術後遺留右眼角膜瘢痕,視力下降,目前後果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10級傷殘。
家長告狀索賠償
蘇元及其家長認為,蘇元右眼受傷是張霖扔石子所致,因此,張霖及其父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在操場上堆放石子,未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屬管理不當,亦應對蘇元的損傷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此,蘇元在母親的代理下,于年前將張霖及其父母列為被告,將學校列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類損失13萬餘元。
學校不同意訴請。認為事發時蘇元與張霖均為初二學生,對扔石子的危險性具有一定的認知。另外,蘇元和張霖未遵守“禁止學生追逐打鬧”學校規章制度而導致傷害事件發生。
三方都應負責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法院認為,事發時蘇元和張霖已年滿13周歲,兩人應當對互扔石子致人損害的危險性具有認知能力。張霖扔石子致蘇元右眼受傷有過錯,而蘇元自身參與危險遊戲,亦存在一定過錯。學校在建網球場施工堆土未採用警示圍欄圈圍,致學生撿拾石子玩耍致傷,屬未儘管理之職。張霖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應對張霖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確認蘇元自負20%民事責任,張霖父母負擔30%民事責任,學校負擔50%民事責任。經審核,蘇元的合理損失費用7.7萬元,三方按各自民事責任比例承擔。此外,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損害結果、社會生活水準、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張霖方賠償1500元,學校方賠償2500元。(文中人物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