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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日前公佈施行,對相關熱點問題作出回應。其中,對於工傷的認定,規定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這一規定強化了社保部門調查取證的職權。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社保部門可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進行調查核實: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製作筆錄;採用記錄、複印、錄音、錄像等方式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社保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或者醫療機構拒絕提供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的,由社保或衛生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社保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等醫學文件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在工傷認定決定中載明傷害部位。工傷職工認為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並提供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的,區、縣社保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中予以明確。
同時,為杜絕部分用人單位企圖通過“拖字訣”,將工傷認定申請拖出時效期的情況,北京市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依法解決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記者余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