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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2011年典型案例中,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1月判決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無名氏死亡的保險合同糾紛位列其中。
2010年7月19日晚,徐州海發公司駕駛員王濤駕駛該公司出租車在邳州境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一無名氏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濤與無名氏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王濤從海發公司支取15萬元進行賠償並交至邳州交警隊後,海發公司及王濤依據之前投保的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向都邦財保徐州公司申請理賠,但遭拒賠,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海發公司、王濤的訴訟請求。徐州中院在二審判決中認為,由於受害人係無名氏,保險公司如果機械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向法定賠償權利人賠償後方能主張權利,將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在相當長時間內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這既不利於社會關係的穩定,也有違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作出否定性法律評價的基本理念,甚至會産生“撞了無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現象。此外,按照城鎮居民標准予以賠償,符合當前社會“同命同價”的主流公平正義觀,應予鼓勵提倡。判決都邦財保徐州公司承擔合同確定的保險責任。
據介紹,該起案件是《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暫行)》實施之後,江蘇在審判實踐領域首個適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