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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安徽省政府獲悉,安徽省物價局和省經信委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電煤價格調控的實施意見》,對省內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
安徽省要求省內煤炭生産企業按照“皖煤保皖電、皖電用皖煤”的原則優先滿足省內發電用煤需要。對納入國家跨省區産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和省內年度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合同價格(4800大卡,560元/噸或5000大卡,580元/噸)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
安徽省同時還規定,2012年,省內電煤交易雙方通過鐵路、公路直達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最高不得超過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4800大卡,720元/噸),也不得採取改變結算方式等手段變相漲價。
安徽省將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要求除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礦産資源補償費、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及依法設立的對煤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外,凡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越權或擅自設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徵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全省將建立電煤價格監測和合同備案制度,嚴肅查處違反電煤價格調控政策的行為。從2012年1月起,安徽省對省內主要煤炭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實行月度監測報告制度。各煤炭、發電企業將簽訂的年度電煤合同分別報省物價局、省經信委備案,凡與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政策不符的,要予以糾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