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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企[2012]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國資委、體育總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2年起,繼續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2年起,將工信部、體育總局所屬企業,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衛生部、國資委所屬部分企業,民航局直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企業名單詳見附件)。新納入實施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按照中央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類企業歸類,上交利潤比例為稅後凈利潤的5%。
二、納入預算實施範圍的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比照第四類政策性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三、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等工作,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財企[2011]318號)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