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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監察部聯合督察保障房分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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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受到高度重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率一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能否實現基本公平的問題也在新春之後,進入了中國最高決策層的視野和議事日程。

  龍年春節假期剛剛結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已經籌劃聯合監察部共同對各地方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開展督察工作。住建部部長姜偉新日前已經做出相關布署。這也是擁有對地方政府各級官員“直接處罰權”的監察部,首次介入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合規性的督察。

  在此之前,住建部已經聯合監察部對地方政府落實房地産調控政策的力度進行了聯合督察,取得了較為良好的成效。與此同時,住建部也已經向各地方政府提出要求,必須在2012年6月前,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

  監察“分配”

  “我們和監察部聯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進行督察,已經列入了2012年的工作規劃,姜偉新部長最近也做了相關的部署。”1月30日,住建部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2012年,住建部將聯合監察部首次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領域進行“聯合督察”。

  記者了解到,目前聯合督察的主要範圍已圈定:一是對保障房購買資格評估、審核、輪候、公示等程序性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督察,也就是檢查地方政府是否按中央政府的要求,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機制;二是具體針對“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將保障性住房分配“變相為”福利分房、以權謀私等典型問題進行專項督察,並督辦進行處罰。

  多位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官員向記者證實,這是住建部和監察部首次聯合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領域進行檢查。在此之前,住建部和監察部聯合對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房地産調控政策進行督察督辦,最終全國46個房價上漲較快的城市,均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實施了不同程度的“限購”政策。

  “聯合督察工作開始後,將對具體查處的違規行為進行督辦,主要行政領導確有責任的,由監察部按照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和處分。”前述住建部官員表示。

  分配“高峰”

  在2011年12月召開的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座談會上,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與地方政府簽訂了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責任書”。

  在確定2012年全年開工建設700萬套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年竣工500萬套的任務指標。

  “這也就意味著,全年500萬套竣工指標,實際上是同步要求2012年全年全國各地方政府基本要完成5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工作,這個量應該是歷史上還沒有出現過的。”中國房地産學會會長陳國強向記者表示。

  根據記者從住建部內部獲得的數據,2011年全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總量約為300萬套。而這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在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絕大多數已經完成。因此,2012年的竣工指標分配工作壓力十分巨大。

  “長期以來,保障性住房在分配領域,確實存在少量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甚至是以權謀私的問題,往往會被放大;而且,分配工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最後一個環節,是實現應保盡保的最重要環節,所以,住建部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年最主要的工作來抓。”前述不願具名的住建部官員向記者表示。

  “強制”退出

  記者了解到,在聯合監察部開展對保障性住房分配領域進行督察的同時,住建部已經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建立並完善兩項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退出”的相關制度:一是對於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戶的“達標退出”制度和工作方式;二是對於購置型保障性住房,要儘快建立制度,打消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對於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住建部提出的原則是必須建立購置型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的收益補償機制。目前,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品類就是經濟適用房。

  前述住建部官員向記者表示,姜偉新已經向地方政府提出明確要求,要在2012年6月前,全部建立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收益補償機制。避免購置型保障性住房出現牟利空間。

  中原地産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告訴記者,經濟適用房由於在開發建設時免交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並且由政府以行政手段實施價格管制,因此,在上市交易時,往往存在較大的增值空間。而所謂收益補償調節機制,就是針對這部分的增值。在此之前,北京採用的是補繳綜合地價款的方式。此後,北京市將採取經濟適用住房一律由政府回購的方式,確保經濟適用房不具備“投資屬性”。

  此外,對於租賃型保障性住房,也就是公租房等,住建部提出的總體原則是,對租賃型保障性住房,要制訂和實行有利於退出的動態租金標準。進一步健全完善退出制度,通過控制戶型面積,引導保障對象在收入提高後自然退出。

  “所謂動態租金標準,就是在監測個人收入的前提下,當個人或家庭收入超過保障標準時,直接提高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租金水平,達到或超出同區域非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迫使其退出保障房。”張大偉説。

  全國部分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監管規定

  北京

  承租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回房屋。

  上海

  對有隱瞞虛報行為者,在適當範圍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為;取消其五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住房保障的資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廣州

  一旦發現“嚴重違規行為”,將直接收回保障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隱瞞行為,處三萬元罰款,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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