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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近日發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範運作常見問題解答》(下稱《解答》)。《解答》提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擁有的權益,應是該投資者所控制的權益,而不是該投資者間接持有的權益。這一解釋促使上市公司收購者執行更為細緻、透明的信披披露。
《解答》提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擁有的權益,應是該投資者所控制的權益,而不是該投資者間接持有的權益。例如:A投資者直接持有C上市公司20%的股份,並通過B公司擁有C上市公司的權益,A持有B60%的股份,B持有C10%的股份,則A投資者在C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應為直接持有的20%與間接控制的10%之和即30%,而不是26%。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佔比不同,則信息披露的深度要求不同,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只需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此外,收購者持股佔比不同,監管要求也不同。如持股5%,要發佈舉牌報告;持股30%要繼續增持,需以要約方式進行等。
《解答》還提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從持股5%以上減持到5%或5%以下時,鼓勵及早披露。此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是,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每增加或減少5%時,應當3日內公告。新解釋更強調持股5%上下的告之義務。
《解答》明確,上市公司與參股公司之間發生交易,通常不構成關聯關係,但如果該參股公司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或上市公司上述關聯自然人同時在該參股公司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上市公司與該參股公司構成關聯關係。此外,新解釋還明確,公司與關聯企業控股的多家企業發生關聯交易要合併計算。
《解答》還對諸多細項闡釋,如:上市公司在分配方案公佈後至實施前期間,公司股本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而增加的,因股權激勵行權而持有公司股票的員工,有權參加利潤分配;任一股東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披露;上市公司獲得的政府補助,或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扭虧為盈、凈資産由負數變成正數,都需要及時對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