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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擬設新核能監管機構 明確核電站運轉上限4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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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東京1月31日電(記者 藍建中)日本政府在31日的內閣會議上正式通過《核物質和反應堆管制法》的新修正案,準備設立名為“原子能規制廳”的新核能監管機構,並明確核電站運轉上限原則上為40年。

  據介紹,由於對去年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應對不力以及被指責缺乏獨立性,日本政府決定將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從經濟産業省剝離出來,並與原子能安全委員會等機構合併重組,建立新的核能監管機構——“原子能規制廳”。這一新機構將隸屬於環境省。

  日本政府希望本屆國會能夠儘快通過這一修正案,從而使“原子能規制廳”能在今年4月正式運轉。

  修正案明確限制核反應堆的運轉期限為40年,不過也規定,在認定反應堆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批准一次不超過20年的延期運轉。修正案還規定了發生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那樣的嚴重事故時企業的責任,而且規定企業要對正在運轉的核電站進行符合最新標準的更新改造。

  根據修正案,為了核查“原子能規制廳”的工作成效,將新設負責調查核電站事故的原子能安全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5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對環境大臣和“原子能規制廳”長官提出建議。

  《核物質和反應堆管制法》全稱為《關於核原料物質、核燃料物質和反應堆管制的法律》,最早于1957年制定和實施,2007年6月前已進行過30多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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