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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一間物流企業的財務,公司主要業務內容是從事短途運輸,但公司內用於運輸的車輛大部分是從外面租賃回來的。最近王小姐看到廣州地稅官方微博發佈一條關於公司租賃車輛,相關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博文,立即向公司起草了一份關於購買運輸車輛的分析報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進行了可行性論證。年初在公司行政會議上提交討論獲得了通過,公司還因此獎勵了王小姐一筆過萬的獎金。
稅務部門提醒,由於租賃的車輛不屬於公司的固定資産,所發生的費用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租賃車輛所發生的包括汽油費、維修費、過橋費等費用均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與出租企業或個人簽訂了租賃協議的,企業可按租賃協議規定的租賃費用,憑合法、真實、有效的租賃發票在稅前扣除,但企業使用非本企業車輛所發生的相關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路橋費,汽車保管費,車船稅、保險費等),則不能憑上述費用的票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