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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新春伊始,省級機關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再次上調,其中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達到12200元,職工每月最多可繳存公積金2928元,比調整前的上限多了312元。此次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上調的範圍是:2011年6月30日在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及其職工。
按新規定,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010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最低不低於1140元,最高不超過12200元。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各10%調整為各12%;企業等其它單位仍各為8-12%,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申請調整。
記者注意到,以上調整內容要求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也就是説,當前存在公積金繳存差額的追溯補繳問題。對此,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表示,從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由於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所産生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差額,單位應繳存部分可以補繳,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不補繳。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到位後的調整和補繳工作會另外行文通知。
據悉,今後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基數將與南京保持同城效應,即一年一調,調整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