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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新規:財險公司不得利用再保險逃稅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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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為規範財産再保險市場,中國保監會公佈了《財産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管理規範》明確要求,財産保險公司在與關聯企業進行再保險交易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確定再保險價格與條件,不得利用再保險轉移利潤,逃避稅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再保險是財産保險公司風險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經營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轉移風險、穩定經營、提升技術和擴大承保能力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業內人士表示,本次《管理規範》,從財産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資本融通和技術傳導等方面對財産保險再保險管理進行了深入闡述,對於實現財産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規範》要求,財産保險公司原則上應設立獨立的再保險業務管理部門,遵循再保險業務的運行規律和管理模式,確保其風險管控作用的有效發揮。同時,財産保險公司應確定再保險安排和再保險管控的重點環節,合理安排公司內部再保險管理的分工,明確設定再保險管理流程和權限,定崗定責。

  對於財産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管理規範》規定,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財産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此外,該《管理規範》要求,財産保險公司應在綜合考慮重大損失承受意願、財務實力、業務組合平衡性的基礎上,確定各産品線的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額和針對巨災事故的每次事故責任累積限額。

  《管理規範》提出,財産保險公司應重視並加強風險累積責任與巨災風險的管理,建立風險累積責任和巨災風險的識別管理原則和方法,重點考慮地區、行業、險種等因素,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而對於跨境再保險交易中存在的風險點,《管理規範》指出應加強分析和研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風險通過再保險業務進行跨境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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