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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糧食購銷制度的變遷,曾經是實行計劃化、建立計劃經濟的第一道門坎;改革開放以後,它又是實行市場化、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解決的難題。因為糧食是基礎中的基礎,也是最重要、最敏感的全民消費品,因此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需要慎之又慎。
“糧改”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過程,從統購統銷到合同定購、到實行價格“雙軌制”;1993年放開糧價、放開經營,居民手中的糧票變成了收藏品。“糧改”不斷向前推進,每一步推進也往往出現反復,糧食市場管理多年存在著“一管就死,一改就亂”的問題。進入新世紀後,隨著糧食産量的增長、推行市場經濟經驗的積累,為深化改革贏得了機遇。
200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決定“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産銷區協作,優化儲備佈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
按照這個“1號文件”精神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于同年5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頒佈施行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決定全面放開糧食購銷市場,積極穩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這標誌著我國農産品市場化改革邁出決定性步伐。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必須有利於糧食生産、有利於種糧農民增收、有利於糧食市場穩定、有利於國家糧食安全。“糧改”邁出大步的同時,國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實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這樣既能促進糧食生産,又利於國家掌握充足糧源。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了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