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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於集體林業産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發展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嚴重制約林業生産力發展因素的存在,林業發展“大資源、小産業、低效益”局面難以破除。2003年中央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實現“山定權、人定心、樹定根”。這一順應時代發展規律和潮流的又一偉大創舉,成為打破這種困境的最大亮點。
2007年,黨中央、國務院站在全局高度,作出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通過改革,把25億多畝集體林地承包到戶,把數萬億林木資産落實到戶,把林業經營變成農民的創業平臺,拓展農民就業增收的新空間,實現“還山於民、還權於民、還利於民”。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家庭承包經營從耕地拓展到林地,是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是調動億萬農民積極性、構建綠色生態屏障的重大舉措,是農村生産關係的一次大變革,是農村生産力的又一次大解放,與農村土地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我國69%的面積是山區,56%的人口生活在山區。森林是山區最大的資源,林業是山區的支柱産業。加快山區發展,最大的潛力在山,最大的希望在林。全面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於發展現代林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産權、確權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已基本完成,各項配套改革正在穩步推進。改革極大調動了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極大釋放了林地蘊藏的巨大潛力。廣大農民掀起了耕山種樹、興林致富的熱潮,呈現出森林資源和生態效益增加、農民增收、林業經濟增長的可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