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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儲戶卡未離身,其中的35290元卻在廣西被取走。經過一審和二審,海口中院終審判決儲戶勝訴,銀行向儲戶償還存款人民幣35290元。
2009年3月2日,龍小姐在工行海口金貿支行開立了牡丹靈通卡。2010年10月21日,她卡內的存款被戶名為農林的人在廣西南寧中堯支行轉賬取走15000元,現金取走20290元。龍小姐稱,當時卡仍在自己手中。
龍小姐發現資金少後向警方報案。隨後,龍小姐向海口龍華區法院,起訴銀行賠償卡內所有存款及利息,並要求南寧工行中堯支行承擔賠償責任。
龍華區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商業銀行提供的自助銀行和ATM機是商業銀行利用先進技術向社會推出的金融工具,為儲戶帶來了便利,改善了銀行經營環境,為銀行能更多地吸納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機會與空間,然而自助銀行與ATM機的推出,也給金融交易安全帶來新的風險,商業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防範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和ATM機犯罪,有責任承擔防範犯罪的義務,由於商業銀行在推出ATM機時,沒有給ATM機賦予識別借記卡真偽的功能,所致ATM機向持偽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作為儲蓄合同憑證的真借記卡沒有用於交易,這是犯罪分子利用偽卡欺騙商業銀行,不能視為商業銀行與儲戶層級的一筆交易。
在本案中,龍小姐在工行金貿支行開立了牡丹靈通卡,即與該行建立了儲蓄存款的合同關係,儲戶將存款存入儲蓄機構後,即失去了對存款的控制,商業銀行作為儲蓄機構,有義務保護儲戶存款的安全。
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中龍小姐持有的牡丹靈通卡,自設密碼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並未遺失,龍小姐本人否認其委託取款,自己取款的事實,而ATM機未能辨別真卡、偽卡。在技術不斷進步且犯罪手段也不斷變化的今天,不具體分析失密原因,不考慮儲戶是否存在過錯,一概以“凡是通過交易密碼發生的一切交易,均視為持卡人親自所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這一格式條款作為銀行的免責理由進行抗辯,把一些本由銀行承擔的責任也推向了儲戶,無疑加重了儲戶責任,有違公平原則,銀行的這一抗辯理由難以成立。
龍華法院一審判決工行金貿支行向龍小姐償還存款人民幣35290元。
工行金貿支行不服,上訴至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終審駁回銀行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紀燕玲實習生袁倩 南國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