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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月29日專電(記者涂銘 李京華)在超市購買的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係冒用,消費者劉某於是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十倍賠償金。記者29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終審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超市向劉某支付十倍賠償金。
據法院介紹,劉某曾在北京某超市購買了11盒保健膠囊,服用後出現不良反應。劉某於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對該膠囊的批准文號進行查詢,結果發現沒有此批准文號。後劉某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答覆為該膠囊批號對應的産品並非劉某所購産品。劉某起訴該超市,要求返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一審法院判決該超市向劉某支付十倍賠償金,該超市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認定該膠囊的批准文號係冒用,故該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關安全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