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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幾年前與丈夫離婚,然而,此波未平另一波又起。
離婚後,由於當時離婚協議上寫明居住問題自行解決,周玲將戶口遷回了靜安區哥哥居住的公房,自己帶著未成年的兒子在外租房,生活十分拮據。前些日子,哥哥所住的公房遇動遷,周玲心中不禁閃過一個念頭:我沒有享受過動遷安置和福利分房,而哥哥居住的那套房子也是我從小生活的家園,如今戶口遷回,房屋動遷,我和兒子能有安置補償嗎……
於是,周玲找到了哥哥。哥哥對此似乎早有預料,聲稱讓妹妹放心,安置款會有她的份。因該公房的承租人是周玲的祖母,祖母早已過世,承租人也一直未去變更,所以在之後的動遷中,哥哥代表全家選擇了貨幣安置,按家裏戶籍人口8人,拿到了320萬元補償款。錢拿到後,當周玲再次找到哥哥時,哥哥卻一反常態的冷漠,並表示只同意給她10萬元,這跟周玲期望的補償款大有出入。
作為同住人的周玲,一方面對哥哥的態度感到氣憤和無奈,另一方面,動遷協議中她與兒子是安置對象,希望能夠分得應有的補償款,她能如願以償嗎?
【律師觀點】
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 司家龍 律師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周玲是否屬於拆遷房屋的同住人?是否有權平均分割動遷安置補償款?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意見規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周玲婚前一直居住在係爭的拆遷房屋內,結婚後戶口遷出,離婚後又遷回,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顯然,周玲符合同住人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61號)文規定: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應安置人口,未成年人也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因此,周玲的兒子也屬於安置人口。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歸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
由於本案居住的房屋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確定新的承租人,應該有共同居住人共同協商並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共同協商委託代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是委託代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肯定會讓代表人出具承諾書,寫明如發生糾紛一切責任由代表人自行解決。周玲的哥哥代表該戶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不代表其可以任意分配拆遷補償款,周玲在分配補償款上和其哥哥享有同等的權利。現成員內部因拆遷補償分配發生糾紛,若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護權利。(周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