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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稅對不徵稅的徵地補償收入將不需開具發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4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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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內某單位的一塊土地近期被政府按規定徵用,單位於今年1月取得了補償收入,財務趙小姐按之前的做法前往稅務機關門前開票。

  地稅前臺工作人員告知趙小姐,根據廣州地稅日前出臺《關於規範土地徵用、不動産徵收補償收入開具票據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11〕24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對按照規定屬於不徵收或暫不徵收營業稅的土地徵用、不動産徵收補償收入,被徵用土地、被徵收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不開具發票,各當事人應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憑證;有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妥善保管有關會計憑證(包括土地徵用、不動産徵收補償公告,土地徵用、不動産徵收補償合同、協議等)。趙小姐單位取得的補償收入屬於按規定不需徵收營業稅的範圍,故不需開具發票。

  地稅部門進一步指出,該通知明確對按照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的土地徵用、不動産徵收補償收入,被徵用土地、被徵收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該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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