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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出新規:不得贈送保險為由進行不正當競爭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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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普通消費者贈送的保險保費不得超百元

  保監會近日起草《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對壽險公司的銷售、宣傳、印章管理、佣金給付、信息管理和客戶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要求更加明確和嚴格。

  《規則》規範了具體銷售行為,即保險公司及其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産品時,除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外,還應當就保險産品的內容、特點及風險等向客戶進行提示與説明。特別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統一規範的電話銷售用語,建立電話錄音監聽制度,監督電話銷售過程中銷售用語使用情況。同時針對電話銷售擾民問題,保險公司應當使用專業技術設備進行電話銷售,建立客戶名單使用的管控流程,設置撥打的時間範圍。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不得再次撥打。

  保監會還明確,投連險和變額年金保險銷售人員應當擁有至少一年的長期人身保險産品銷售經驗,銷售前在保險公司接受過專項培訓。銀保方面,保險公司委託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和銀行總行統一簽訂代理協議,或者至少由保險公司分公司和銀行的一級分支機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等)簽訂代理協議。在電銷和網銷方面,保險公司自建電話中心開展電話銷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專用呼出號碼和建立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管理制度。

  《規則》對於投連險的退保也作了明確的規定。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除扣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産管理費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餘額以及收取的其他費用;選擇猶豫期屆滿後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除扣除保單工本費以外,應當退還投保人已交納的全部保費。《規則》還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臺銷售投連險、變額年金保險。

  在佣金方面,《規則》規定,保險公司省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得支付佣金。保險公司根據委託代理協議向個人支付人身保險保單的直接佣金,其上限不得超過産品定價時的附加費用率。除短期人身保險業務和一次性交付的長期人身保險業務外,佣金應採用分期形式支付。保險公司不得以佣金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此外,《規則》規定向普通消費者贈送保險的,對每人所贈送保險的保費不得超過100元;向購買保險産品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贈送保險的,所贈送保險的保費不得超過該客戶首年保費的5%和100元之間的大者,還要求保險公司不得以贈送保險為由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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