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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為什麼是一部惡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阮一峰博客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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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美國互聯網界最熱門的話題,非SOPA莫屬。

  SOPA是《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的縮寫。該法案目前正在美國國會審議,引起了大量爭議。

  SOPA的主要內容是,採取更嚴厲的措施打擊互聯網盜版。具體來説,就是以下四條:

  (1)美國政府在得到法院禁令後,可以命令"網絡廣告提供商"(比如doubleclick)和"在線支付提供商"(比如PayPal)停止向侵權網站提供服務。

  (2)美國政府還可以命令搜索引擎(比如Google)不得顯示侵權網站的內容,以及命令電信服務商屏蔽侵權網站。

  (3)在六個月內獲取(包括轉貼和上傳)盜版材料累計10次者,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4)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事先採取防盜版措施,可免除侵權責任;如果明知有人利用該服務進行盜版活動,卻不加以制止,將加重懲罰。

  可以看到,以上四條措施,都不是通過打擊盜版者來防止盜版,而是通過擴大連帶責任來防止盜版。

  這種“責任擴大化”的後果,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A. 一旦這個法案通過,整個互聯網産業都將受到牽連。任何公司只要提供互聯網服務,就必須為服務對象的行為負責,這會影響公司的運作模式,大大提高成本。

  B. 該法案還會影響到互聯網的技術架構。因為網絡代理服務(Proxy)和域名解析(DNS)也屬於該法案禁止向盜版者提供的服務,如果Proxy和DNS都部署實時監控,互聯網架構將變得複雜,效率也會降低。

  C. 該法案實際上將"互聯網審查"(internet censorship)合法化。它規定任何公司如果沒有"事先採取防盜版的措施",就是連帶責任人。這等於命令各家公司必須自行審查用戶提交的內容,"言論自由"將不復存在。維基百科、Youtube、Flickr這一類用戶直接貢獻內容的網站,也沒法生存下去了。

  D. 該法案還廢除了《數字千禧年版權法》(DMCA)規定的"安全港"(safe harbor)原則。所謂"安全港",指只要服務商在接到侵權通知後的規定時間,採取相應措施,就可免除責任。而SOPA要求服務商設法自行鑒別出侵權內容,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總之,這個法案將加重所有人的責任,改變互聯網的運行模式,提高成本,阻礙創新,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卻無法真正地消滅盜版。

  現在的形勢是,電影公司和唱片公司是這個法案最主要的支持者,而互聯網業者普遍持反對態度。Google和Facebook已經發表聲明,批評該法案;維基百科和Reddit 明天(2012年1月18日)將全站變黑,以示抗議。

  如果你想知道,什麼叫“全站變黑”(blackout),可以看看SOPAblackout.org,它寓意如果SOPA通過,互聯網世界將一片黑暗。

  就連白宮也反對國會通過這個法案。奧巴馬政府的技術主管説,雖然盜版問題必須得到解決,但是“我們不支持那些影響言論自由、增加網絡風險、阻礙創新的立法。......任何法案不應該破壞互聯網的技術架構。”

  (We will not support legislation that reduce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creases cybersecurity risk or undermines the dynamic, innovative global Internet.... [any proposed legislation] must not tamper with the technical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

  這個月,美國國會將第三次討論SOPA。太平洋對岸的整個互聯網界都已經動員起來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採取行動反對SOPA,讓我們拭目以待這部惡法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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