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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小金庫開展了三年的專項治理工作,到今年將正式收官,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撤銷,舉報受理辦理方式將轉入常態。
據介紹,截至2011年11月底,3年來從全國納入小金庫治理範圍的110多萬個單位中共發現“小金庫”60722個,涉及金額315.86億元。單純從數字上看,相關的治理工作成效可謂突出。但是從以往歷次“運動式”治理工作的經驗看,集中治理的效果很難長期持續,一旦專項治理按期終止,“小金庫”問題難免會出現死灰復燃的可能性。
“運動式”行政管理優點非常明顯,就是能夠在短期內通過集中人、財、物資源,迅速對社會疑難問題形成突破式化解;而其缺點也同樣突出,既然謂之為“運動”就必然存在時限問題,一旦治理行為時限結束,被治理方就獲得了喘息甚至是反彈的機會。之前各地針對污染問題、交通擁堵問題、假冒偽劣産品問題,都曾出現過治理期大有好轉,治理結束後恢復原樣的尷尬。
對於小金庫的治理工作也是如此,一方面運動式治理的確有可能在短期內取得成效,對小金庫的違規違法行為形成震懾;但另一方面,一旦治理回歸常態,往往意味著參與監管的人員會減少、經費會縮減,相應的查處治理的力度也會同步減弱。對於違規違法行為而言,所謂“舉報受理”的常態做法,顯然有別於相關治理小組的主動出擊,各種僥倖心理難免會有所蔓延。
事實上,以國情而言,我們不必完全排斥“運動式治理”模式,畢竟這一模式有助於社會矛盾的集中化解,至少在短期效果上是有益無害的。但更重要的是,“運動式治理”模式大行其道的深刻原因在於常規治理無法有效到位,而這才是最應該反思的。
就以“小金庫”的治理問題觀察,小金庫屢禁不止的核心在於行政部門和事業部門預算管理不夠嚴格,特別是針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問題,讓相關部門獲得了“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再往深層次講,其實很多部門的“小金庫”甚至以準公開的形式存在,與一些事業單位部門財政撥款不到位有關。比如不久前被曝光的深圳最牛工資單事件,當事單位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就屬於“經費自籌類事業單位”。也就是説,該服務中心沒有財政撥款投入,部門業務運行全要依靠自己去創收,既然部門賺得多、那麼給員工發得多似乎也就無可厚非了。而對於此類款項的管理查處,想必監管部門自己也覺得非常棘手。
我們可以理解,或許只有“運動式治理”才能夠讓棘手的小金庫問題得到有效緩解,但與此同時,我們很難對常態治理的效果保持樂觀。換言之,即便恢復常態治理是歷史必然,但最起碼應該有配套的制度改革措施的同步跟進,比如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的進一步規範,建立起行政、社會、自查相結合的管理制度等。更何況,隨著常態管理制度的實施,激勵公眾參與的舉報獎勵制度也同步宣告結束,由此,針對小金庫的常態治理著實令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