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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衛生部網站消息,今日,衛生部辦公廳制定並印發了《2012年國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國家飲用水衛生監測範圍包括運行中和建設中的核電站30公里(距離首座核島)範圍內的市(縣)。
方案指出,國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的範圍和內容包括:國家飲用水衛生監測網絡;核電站周邊飲用水放射性監測以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水質監測。
方案強調,國家飲用水衛生監測網絡包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全部地(市、州)所轄城區和至少25%的縣(縣級市)轄區;核電站周邊飲用水放射性監測包括運行中和建設中的核電站30公里(距離首座核島)範圍內的市(縣)。具體包括:運行中的核電站包括江蘇省田灣核電站、浙江省秦山核電站、廣東省大亞灣核電站和嶺澳核電站;建設中的核電站包括遼寧省紅沿河核電站、浙江省三門核電站、福建省福清核電站和寧德核電站、山東省海陽核電站、廣東省陽江核電站和臺山核電站、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核電站、海南省昌江核電站。
方案強調,核電站周邊飲用水放射性監測要按照要求進行,集中式供水類核電站監測頻率與採樣時間為豐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採樣點為水源水取水口、出廠水和末梢水水樣;分散式供水(含水井、江河、湖、溝、池塘等飲用水)核電站監測頻率與採樣時間為豐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採樣點在經常取水點或按照當地取水習慣採集水樣。
方案指出,城市及農村學校的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及核電站周邊飲用水放射性監測信息通過“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系統”中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系統”進行互聯網直報,並按照其相關要求進行報告。方案要求,各地應當及時分析本轄區飲用水衛生狀況。監測結果的匯總分析和報告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會同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完成並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