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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業務員錯辦手機套餐額外損失歸商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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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瀋陽1月17日電(記者 初杭)近來,一些消費者反映,辦理手機業務時,營業員操作失誤導致消費者的通信費用劇增。然而,當消費者發現此種情況時,業務員僅重新辦理正確業務,出錯期間産生費用要求消費者自理。對此,遼寧省工商部門提醒,手機業務需依約收費,營業員辦錯手機套餐,消費者不負責額外損失。

  大連市消費者姚先生於2011年11月29日在大連市西崗區某營業廳辦理了手機上網套餐業務,價格為80元/月。姚先生預付了240元的上網費用,但幾天后,姚先生的手機就停機了。經查詢,姚先生發現他的手機上網費不是按照套餐業務標準,而是依上網時間來收取。姚先生撥打客服電話反映,工作人員讓他到營業廳重辦套餐業務,但對姚先生的損失不予處理。姚先生對此答覆不滿意,投訴至12315,請求幫助。

  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後發現,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執法人員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經營者在未按約定資費標準收費的情況下,應該按合同約定履行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為消費者挽回損失。經過調解,經銷商同意返還消費者話費24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遼寧省工商局提醒,消費者在營業廳辦理手機業務時,應注意保管好業務回執單,一旦發現實際産生費用與約定不符,應及時通知運營商。同時,對因業務員過錯導致約定業務未辦理而引發的額外損失,消費者無需承擔,應由業務經營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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