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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數年後放行:集體土地允建保障房 可使用地增4成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0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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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與上海已經正式獲得國土部的試點批准。本報記者獲悉,符合要求的城市,將在2012年初進行申報,國土部將會在2012年5月份左右確定具體的試點城市。

  “這不是一項拍腦袋而來的政策,”一位接近國土資源部的人士介紹,早在2009年,北京和上海就開始試點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保障房,總結試點經驗之後,今年上報國務院同意,開展此類試點。

  而這項政策開始,對於城市建設用地供給有著巨大影響。上述人士介紹,以北京和上海為例,集體建設用地佔上述兩個城市建設用地比例4成。

  可增4成用地

  據全國工商聯REICO工作室1月9日發佈的《2011房地産市場運行情況及2012形勢預測分析》內容,2011年1-11月,房地産開發企業購置土地面積37153.4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3%,增幅低於2010年同期30個百分點。

  REICO工作室一位研究人員表示,由於2011年下半年土地市場不景氣,導致了2012年地方政府整理土地能力下降,與此同時,在2011年10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用地壓力下,地方“熟地”基本供給殆盡。

  徐紹史也在上述工作會議上表示,2012年要完成7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壓力很大。

  而允許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保障房,則成為解決上述用地難題的一個新途徑。

  本報記者從權威途徑獲悉,目前,上海市的集體建設用地,約佔全市建設用地總量的40%。

  2009年年末之時,上海發佈了《關於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明確提出單位可在自用土地上建設和使用職工宿舍。

  彼時的單位租賃房,則是指上海的企業、産業園區開發管理主體、高校、部隊及其他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者以舊建築改建,提供給本單位職工短期租住的職工宿舍。

  復旦大學房地産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傑對本報記者透露,事實上,上海的一些産業園區,對於租賃房的探索很早就開始了,例如張江,此前也有一家仲介公司幫助其找更多農民手中集體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子,用於轉租給園區內的各式人才等居住。

  2011年1月4日之時,上海再次發佈一份《貫徹〈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依據《規定》,運營機構可根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投資建設有關規定,受讓或租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機構也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公租房。

  防治小産權房

  上述接近國土部的人士表示,集體建設用地要轉為國有建設用地,需要走徵地手續,這是土地成本增加的一個重要過程,如果直接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房,則可以大大降低保障房成本,又可以改善徵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問題。

  但是,上述人士表示,這絕不意味著要放鬆對“小産權房”的控制。所有試點都必須是在增量的基礎上,存量“小産權房”轉正不可以。而且建設以後出租管理必須由企業或政府進行,不能單獨分割進行,更不允許有産權。

  2011年5月之時,國土部曾下發《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不得擅自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不過一些城市經國土部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點,給定的範圍是:“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建設用地緊缺的個別直轄市”。

  1月7日,北京市國土局的一位官員告訴本報記者,集體建設用地建公租房的試點,有關部門一直沒有放開,是怕出現“小産權房”。

  而到了2011年12月末,住建部的口徑則出現另外一種説法,住房保障司司長馮俊表示,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正在試點,與小産權房不是一個概念,也不會造成小産權房合法化。

  根據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其産權還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性質也不變,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只是允許用租賃的方式租給住房困難的家庭。而且整個建設當中也要嚴禁佔用耕地等,也是有一定的限制。

  馮俊表示:“不是説想蓋就蓋,不是説借這個名義把土地所有權變化了,也不能變相地賣了。所以它和小産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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