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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從確權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07: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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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在《求是》撰文,談及“三農”的發展。文章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産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溫總理這裡所論及話題的背景,是農民的土地權益長期沒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近年來,一些地方打著“城市化”旗號,濫用徵地權,農村強拆、強建現象屢見不鮮,強迫農民上樓之舉,亦不鮮見。在徵地過程中,不尊重農民的知情權、補償標準過低且不完全到位、層層截留、不安置失地農民等現象,較為普遍,也造成了一些經濟、社會問題。

  這個問題不可小視。眾所週知,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然而現實卻是,一方面,城市化(城鎮化)的步伐在不斷加快,另一方面,農民對於手中的集體土地缺少明晰的權利。其結果,土地徵收權濫用的問題較為突出。土地資源配置的矛盾,成為當前中國經濟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矛盾。

  這個問題的要害在於,不到位的補償,不僅導致農民利益受損,還會使得失去土地的農民面臨未來生活缺少基本保障的風險。有限的補償,不足以維繫失去土地者長期的生活,而在其他保障並不完備的情形下,失地農民確實承受了相當的壓力。包括以戶籍換土地在內的,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的行為,後果不容忽視。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産生的增值收益。圍繞分配的公正,很多人曾在技術層面提出過不少好的意見,比如要求清楚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明確徵地的法定事由,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查制度,以及改變徵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下撥渠道和領取方式,等等。這些意見若得到貫徹,有助於被徵地者相對公平地獲得利益。過去常見的情況往往是,被徵地者得不到足額的補償,且徵地補償款週轉環節中還有侵佔、截留、挪用、抵扣等不正常現象。

  那麼,超越技術層面的關鍵又在哪呢?其實,溫總理在《求是》發表的這篇文章裏已經點明,即推進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而推進改革,核心又在於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唯有土地財産權得到保障,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産生的增值收益才有可能得到較為合理的分配。

  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改革,就原則而言,政府必須注重向被徵地者的權益和利益保障上傾斜,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過去的許多教訓一再表明,無論基於什麼理由的徵地,都應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同時,也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從土地性質來説,當前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都屬於村集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但農村土地承包制需要使用權得到長期保障。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要點之一,就是要對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借此確權登記,厘清集體與國有土地之間的界限,也為更深入的土地改革奠定基礎。

  事實上,個別地方,如成都早在2008年就開始了較全面的農村産權改革,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土地確權。應該説,成都市在土地方面的改革舉措,有許多可以總結之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也已于去年2月開始執行。國土資源部門明確提出要求,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産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確權之後的土地流轉,乃至更為市場化的土地交易,都有了權利補償的基礎。農民在多元補償主體中的地位得到確立,使得集體土地補償金能夠直接惠及農民。

  由此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徑已經大體明晰。溫總理的這篇文章,是對此方向的肯定。土地改革十分複雜,但農村集體土地改革路徑的確定,使問題的解決更為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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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民土地權益
  • 集體土地徵收
  • 分配的公正
  • 土地交易
  • 土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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