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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12315指揮中心近日接到投訴,撫順市某消費者購買了一套期房,交工時卻發現房屋面積漲水了,而開發商要求消費者補交房款。對此,遼寧省工商日前發佈提醒,房屋面積過分漲水,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款。
2011年3月,撫順市一消費者與撫順某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面積60.99平方米。8月,該開發公司告知消費者其購買的商品房面積漲水,達62.84平方米,需補交1.85平方米房款。該消費者不願補交房款,要求退房卻遭到拒絕,由此引發爭議。撫順市新撫區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工作人員調查後發現,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多1.85平方米,誤差超過建築面積3%。
新撫區工商局執法人員表示,對房屋漲水問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早有規定: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産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據此,消費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在事實與法規面前,該開發商終將購房款全額退還消費者。
近期,因交房時面積漲水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遼寧省工商局特別提醒:購房面積誤差超過規定範圍,消費者有權選擇退房或增加房款,開發商不得以強壓弱,應無條件給消費者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