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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證監會已對滄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做出行政處罰,11名高管受到處罰。
證監會調查發現,滄州化工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未及時披露2004年至2006年間滄州化工及其控股的滄州滄井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的約150起對外擔保事項,其中除6起為滄井化工於2004年向其控股股東河北滄州化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外,其餘均為滄州化工向其他公司提供的擔保;二是在其2004年年度報告、2005年中期報告、2005年年度報告和2006年中期報告中僅對上述對外擔保事項中的22筆做出披露;三是未披露2000年、2002年滄井化工為滄州化工提供且一直持續存在的兩起擔保事項。
證監會認定,滄州化工在眾多時點未履行關於提供擔保事項的及時信息披露義務,並在多個定期報告中也未按規定履行提供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證監會決定,對滄州化工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周振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並對其處以10年的市場禁入;對時任董事兼總經理孫文育、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張建珍給予警告,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以及5年的市場禁入;對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于生春、曹建林二人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以及3年的市場禁入;對時任董事靳洪強、李曉華、丘創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5萬元的罰款;對時任董事楊克磊、趙錫軍、周衡龍給予警告。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本案中,滄州化工自2000年至2006年期間隱瞞對外擔保事項累計約150起,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次數多,涉及金額巨大,情節嚴重,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上市公司及相關高管應該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