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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中,留給小微企業不低於60%
對小微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價格參與評審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具體內容以及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提高政府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
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獲得合同金額逐年增加。
同時也要看到,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還不夠細化;一些政府採購門檻較高,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難以達到相應要求;部分採購人傾向於採購大企業或大品牌的産品等等,使得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競爭中面臨著不少困難。
為了給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市場機會,根據《政府採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兩部門制定了暫行辦法,通過採取預留採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提高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從我國政府採購的實踐來看,很多獲得較大份額政府採購合同的中小企業,代理的往往是國內外大型企業産品,由中小企業本身直接製造産品或提供服務的較少,中小企業中標而大企業獲利的情況非常普遍。
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採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暫行辦法明確,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
暫行辦法規定,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算應當佔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於60%。
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兩個比例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了以下因素:
國際上,美國聯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業政府採購份額目標是23%,歐盟中小企業中標金額佔歐盟政府採購金額約40%,考慮到國際上對中小企業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國中小企業較多的實際情況,將該比例設定為30%。
依據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小型、微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中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約為50%左右。為了體現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將中小企業份額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重設定為60%。
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將獲評審優惠等扶持措施
暫行辦法提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時將獲得評審優惠等扶持措施。
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具體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考慮到不同行業競爭程度不同,採取了規定比例區間的做法。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價格扣除政策僅適用於小型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在聯合協議中,小型、微型企業協議合同金額佔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按照與價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則,暫行辦法規定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但只採取將分包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統計數額的鼓勵措施,未給予具體的評審優惠。
採購人應當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採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為了避免大中型企業與存在關聯關係的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利用政府採購優惠政策謀取中標的問題,暫行辦法對存在關聯關係的聯合體投標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