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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王俊秀
田野小道邊築起約兩米的土壩,邁上土壩,一股冷腥的臭雞蛋味道撲鼻而來,映入眼簾的是一望無際的、大片污水匯成的褐色“湖面”,和高遠湛藍的天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湖中錯落著幾枝枯萎的紅柳,像奄奄一息的溺水者……
儘管公眾已對國內接連不斷的環境污染産生了“審醜疲勞”,但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1月9日報道的內蒙古托克托“污水湖”污染事件還是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報道中,石藥集團中潤(內蒙古)公司(以下簡稱“石藥”)等企業排放的污水,沿著解放初期挖的黃河灌渠污染了流經的多個村莊,水量之大以至於離奇地形成了多個污水湖。原本草綠水清的村莊,如今已被污水弄得滿目瘡痍,村民們生活的村莊已被污水重重包圍,土地無法耕種,牲口無法飼養,就連飲用水也已經遭到了污染。
醫藥行業已經成為環保違規的高發領域。繼去年鬧得沸沸颺颺的哈藥“環保門”之後,新年伊始,在環保部公佈的被掛牌督辦的15家企業中,有10家都是制藥相關企業,還包括兩家上市公司。而盤點近年來的重大污染事件可以發現,“老少邊窮”地區正成為高污染企業遷徙的目的地與污染事件的頻發地。污染企業之所以向“老少邊窮”地區悄悄遷徙,是緣于發達地區對污染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如廣東、浙江、江蘇、山東等多地的招商引資部門明確表示拒絕“兩高(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珠三角、長三角等發達地區已經著手建立環保淘汰機制,清剿污染大戶,叫停關停一批污染嚴重的企業。
但一些污染企業並沒有死掉,而是沿著從東部向西部、從南方到北方、從沿海發達地區到內陸欠發達地區的路徑遷移,向老少邊窮地區挺進。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內蒙古托克托“污水湖”污染事件中的排污大戶石藥,就是在河北遭到抵制後,搬遷到了托克托縣。
污染大戶向“老少邊窮”挺進,只因污染成本低
制藥行業是國家環保監管的重點行業之一。環保部公開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制藥工業總産值佔全國GDP不到3%,而污染排放總量卻佔到了6%。而在各類藥品中,原料藥屬高污染、高耗能産業,對大氣、水域的污染尤為嚴重。
某制藥企業內部人士向中國青年報記者透露,與企業高污染、高耗能緊緊伴隨的往往是低利潤率和低技術含量等問題。但排污大戶們向中西部內遷,並不是因為用工成本提高,而是因為治污成本太高。
青黴素是石藥的一項主要産品。一般而言,提取青黴素具有高污染,含有大量蛋白、色素、有機溶媒、重金屬、硫酸根、氯離子等。其治污需要經過是幾個環節,大致流程是:預處理——分離固體高污染物(固體廢物還得再處理)——酸化氧化——化學處理——厭氧處理——分離固狀物——好氧曝氣處理——接觸氧化——分離固狀物——沉澱——出水。由於工藝流程長,每一步還要加化學藥劑,如絮凝劑、鹼式氯化鋁、脫色劑、沉澱劑、氧化劑、還原劑、凈化劑等。這種情況下,企業治理成本都在20~50元/噸,假如中水回用,成本還要翻上一番。
以石藥為例,根據托克托縣官方網站2011年1月1日公佈的産量——年産4000噸青黴素工業鹽、2000噸6-APA和4000噸阿莫西林原料藥來推算,其每天要排5000~6000立方的污水。這樣産能規模的企業,如果按國家標準排放,污染處理設施還要投資2~3個億,每年的運行費也得1~2個億。而這些産品的利潤約有2.8億,如果嚴格運行治理設備可能少賺1個億。
2010年,環保部頒布了《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上海某藥企的負責人曾直言,如果嚴格按照新標準進行管理,大部分藥廠的環保處理都遠不達標,所以上海已經放棄了原料藥的生産。與此同時,由於各地政府環保監管力度不同,越來越多的原料藥企業已經逐步將生産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包括安徽、江西等地的一些廠區,已經成為污染的重災區。
當然,企業治污原本有更徹底、更有效的辦法。托克托工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肖文偉就直言,像石藥這種生産抗生素的企業,“如果它的技術要用新的手段,那麼産生的三廢就很少了”。但引進新技術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拿青黴素來説,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生産工藝簡單且污染低,但在國內只有個別青黴素企業開始推廣。記者了解到,石藥目前使用的還是20多年前東德的技術,如果徹底將其改成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生産工藝,至少還須再投入3~4億元的技術改造資金。
治理污染與引進新技術的成本如此之高,在沒有足夠動力的情況下,逐利的企業自然不會去花“冤枉錢”。
很多地方政府考慮到企業納稅,考慮到GDP,對於環保管理往往流於表面,這也造成很多企業有恃無恐,“這個地方不讓我排,我換個地方繼續排放。”
不是一家企業的問題,而是一個行業的問題
一位藥企老總曾坦言,實際上,污水直排絕不是某一家企業的問題。整個原料藥生産行業,對廢物處理不達標甚至不處理直接排放的企業很多,大部分都是晚上8點到早上6點,將處理不達標甚至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渣直接排放。
上海一家藥廠的負責人也認同這個説法。他表示,國內大部分原料藥生産企業從事的都是最低端的生産,這塊是典型的低附加值、高污染,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産出量巨大,一天需要處理的廢水就有幾千噸,這樣大的量也為污水處理帶來了難度。
根據中國醫藥進出口商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原料藥及中間體生産優勢明顯,不僅品種多、産量大,而且價格便宜。目前中國可生産1500多種化學原料藥,産能達200多萬噸,約佔全球産量的1/5以上。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化學原料藥生産和出口國。
但同時,原料藥處於制藥産業鏈的末端,附加值較低,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水往往治理難度大且處理成本高昂。這也是為什麼跨國藥企紛紛將原料藥生産轉移到中國、印度等國家的重要原因,許多藥企已經不在歐洲本地設廠生産化學原料藥,尤其是青黴素工業鹽類等大宗原料藥。
制藥企業不願在治污方面多投入,還由於低端原料藥利潤微薄,企業升級能力有限,不得不繼續在低端市場競爭。
“中國的原料藥企業不應該像現在這樣互相進行低價競爭。如果所有的企業都提價10%用於環保投入,我想對整個行業的改變是非常大的。”浙江一家藥廠的老總曾這樣説道。
高污染企業從發達國家移到中國,從東部移到西部
和治污成本高相對的是,企業的違法成本極低。專家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我國環境違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價的2%。按托克托村民的説法,“放一天(污水)給(村裏)4萬,每年在我們村範圍內放15天。要(輪流)放到好多個地方……”也就是説,企業污水排放到村周圍田地變成污水湖,大約每天只需付出4萬多元(加其他費用,如公關費用等)的成本。還是以石藥為例,其排放的污水大約能佔總污水量的一半,則其違法排污的成本每天只有2萬元左右,和治污的保守數字二三十萬元相比,雲泥之別。
讓企業更加肆無忌憚的是,監管部門的不作為甚至縱容。中國之聲的報道中有一個細節,號稱“世界上最大的抗生素生産企業”的石藥集團早在2004年就在托克托縣工業園區投資建廠,石藥距離最終端的“污水湖”約23公里,而其間埋下約23公里長的地下排污暗道。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管道和蓄水池竟是政府給污染企業“專門量身定做”的。
“寧可毒死,不能窮死”是不少地方主政者的慣性思維,“惟GDP至上”的畸形發展觀、片面的政績觀,往往使得環境監管形同虛設。政府往往與企業之間形成了一條“利益鏈”,面對長期以來的污染問題政府只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企業缺乏增加環保投入的必要外在壓力。
一組可供參考的數字是,據媒體報道,浙江台州椒江兩岸的醫藥化工園區,多年來因廢水、廢氣污染而一直飽受市民詬病。當地2010年全市共處罰污染企業718家,罰款金額2916萬元,平均每家罰款僅4萬元。而4萬元對於企業來説,連撓癢都算不上。
此前有數據統計表明,在歐美發達地區,污染較大的原料藥環保成本投入一般佔企業總成本的1/3,而國內企業一般只佔1/6。有業內人士指出,很多的制藥企業的環保投入可能更低,因為儘管標準嚴格,但違法成本很低,導致企業鋌而走險。
專家指出,從世界範圍來看,中國目前的高污染企業很多承接自歐美發達國家的“污染大轉移”,而如今在國內,也正在經歷著相似的過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承接沿海發達地區的“污染大遷徙”。從國內治污力度看,越是老少邊窮地區,監管越松。而哪監管松,高污染企業就往哪鑽。
環境損害賠償存在法律“短板”
遏制污染企業在老少邊窮地區的蔓延,在監管失語的情況下,更多還要依賴法律的手段。但目前,中國對於因環境損害如何賠償缺乏完整的法律體系,只是在單行法律、法規中有零星的規定。托克托“污水湖”事件中,村民們在多次向環保部門、地方政府舉報遭漠視後,因為缺乏法律救濟,一度陷入茫然無奈之中。
而對於污染企業來説,法律的震懾力並不明顯。北京大學環境法學教授汪勁曾統計發現,1998年到2002年這5年,中國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了387起,只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中國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違法犯罪的僅12起。
另一方面,環境損害中,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滯後性,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有些甚至要過幾十年才能發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確立的制度不僅十分原則、抽象,還只對環境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缺少對人體健康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一些重大的環境損害也未納入其中。這些籠統簡單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使環保行政主管機關以及人民法院在處理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時無具體規則可循,許多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其賠償結果差異很大。
曾擔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全國人大代表呂忠梅調研發現,中國環境損害案件的審理正陷入困境——法官在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知識不足,在司法的各個環節,不管是立案、判決、審理、執行,都存在困難。“儘管各地採取了很多措施,但這種情況沒有得到根本改善,防止造成損害的機制沒有,如何消除應對的機制沒有,賠償的方法也沒有,結果是污染企業跑了,只留下居民受害、政府負責、國家埋單。”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中國環境投訴逐年增多,但環境糾紛司法救濟途徑相對滯後,環境訴訟案件數量並未出現相應的增長,仍然存在環境犯罪沒有被依法追究、環境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情況。
而在美國,如果一個污染企業造成環境損害,環保署會聯合司法部代表國家對該企業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範圍非常廣泛,除了實際污染損失外,還包括“恢復和清污費用”,通常這筆費用是一項天價賠償,相當於要把生態恢復到破壞之前的情況,如果企業不能負擔就會破産。
包括呂忠梅在內的多位專家呼籲,中國應制定一部完善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建立完善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一個令人鼓舞的情況是,近年來,貴陽、無錫、昆明等地紛紛設立環保法庭,環境司法的大門已經打開。相信假以時日,該是對排污大戶們“亮劍”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