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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9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包括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專家認為,蔬菜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銷售蔬菜的大型超市、蔬菜配送企業和蔬菜批發企業將普遍受益,而農民銷售自産蔬菜、個體戶小菜攤、蔬菜早市等原來就不用繳納增值稅,因此影響不大。過去,商超企業銷售蔬菜一般要按13%繳納增值稅,免徵增值稅後企業經營負擔減輕,蔬菜流通成本降低,消費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價菜”。
同時,這一減稅政策還將進一步推動農超對接等多種形式的産銷銜接,降低對接門檻和流通成本,擴大對接規模;對於加快培育流通主體,提高流通組織化程度,建立平穩産銷運行、保障市場供應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生産者和消費者利益,都將産生積極作用。